[課業] 地方制度層級的監督機關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雅妍美學)時間8年前 (2016/01/30 03:06), 編輯推噓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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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目前在讀憲法的地方制度,讀的是賴老師的綱表 整理出地方制度層級有以下:省政府、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山地區、村(里) 上面除了山地區是新規定沒寫到之外 其餘監督機關書上都有寫,但始終查不到答案的全部法源依據 層級 監督機關 省政府---->行政院:地方制度法第八條 直轄市---->行政院:(廢止之直轄市自治法第五條) 縣(市)-->省:地方制度法第八條第一款 區--------->直轄市、市:為直轄市、市之派出機關 山地區---->書上沒寫 鄉鎮市---->縣政府:(廢止之省縣自治法第六條後段) 村(里)-->鄉(鎮市區):地方制度法第59條第一項 我不是故意去查廢止法規的,但我查到的兩條廢止法規,都很直接了當的說 直轄市與鄉鎮市的監督機關是誰,圖如下: 第一條先把「直轄市」簡稱成「市」,所以第五條的「市」就是「直轄市」 http://i.imgur.com/0OAlXDt.jpg
http://i.imgur.com/FLoSbFT.jpg
然後是廢止的省縣自治法第六條 http://i.imgur.com/tnQDj37.jpg
可是除了這兩個以外,我再也查不到直轄市、鄉鎮市監督機關的依據了 山地區的也查不到。何況那兩個是廢止的法規 所以是真的有什麼其他法規有直接了當的寫到但我漏了嗎? 感謝大家的釋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9.211.3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54094392.A.8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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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背或討論這無聊梗要幹嘛,不過縣市政府在地制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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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四章 中央與地方及地方間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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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75條 ~ 第 8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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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課沒寫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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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是規定在地方制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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