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地方制度層級的監督機關
如題,目前在讀憲法的地方制度,讀的是賴老師的綱表
整理出地方制度層級有以下:省政府、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山地區、村(里)
上面除了山地區是新規定沒寫到之外
其餘監督機關書上都有寫,但始終查不到答案的全部法源依據
層級 監督機關
省政府---->行政院:地方制度法第八條
直轄市---->行政院:(廢止之直轄市自治法第五條)
縣(市)-->省:地方制度法第八條第一款
區--------->直轄市、市:為直轄市、市之派出機關
山地區---->書上沒寫
鄉鎮市---->縣政府:(廢止之省縣自治法第六條後段)
村(里)-->鄉(鎮市區):地方制度法第59條第一項
我不是故意去查廢止法規的,但我查到的兩條廢止法規,都很直接了當的說
直轄市與鄉鎮市的監督機關是誰,圖如下:
第一條先把「直轄市」簡稱成「市」,所以第五條的「市」就是「直轄市」
http://i.imgur.com/0OAlXDt.jpg
然後是廢止的省縣自治法第六條
http://i.imgur.com/tnQDj37.jpg
可是除了這兩個以外,我再也查不到直轄市、鄉鎮市監督機關的依據了
山地區的也查不到。何況那兩個是廢止的法規
所以是真的有什麼其他法規有直接了當的寫到但我漏了嗎?
感謝大家的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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