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訴第319及323條的疑問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板橋蕭博駿)時間10年前 (2016/01/21 15:24), 編輯推噓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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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國考版的強者大家好 最近讀刑訴讀到自訴不可分這部分有個小疑問 大概是這樣的問題: 甲犯刑法第277第一項跟第二項之二罪 此二罪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 其中277第二項已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277第一項依刑訴323條原則不得再自訴, 惟刑法277第一項為告訴乃論之罪, 有刑訴323第一項但書之適用,因此似得提起自訴。 但是書上寫到, 此時法院應類推刑訴第319第三項但書之法理 【不得提起自訴之部分係較重之罪】, 認為就刑法277第一項(輕罪)之部分亦不得提起自訴, 方符合刑訴第323第一項之立法目的。 (相同的見解在97年台上字5662號判決也有提到) 我的疑問是: 以上的題目是指,當先提公訴之罪為較重之罪, 則較輕之罪縱使為告訴乃論,亦無323第一項但書之適用, 但是319第三項但書是指 一部提起自訴,他部不得提起之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時 即無自訴不可分之適用, 亦即要在他部不得提起自訴之部分為較輕之罪時 才有自訴不可分之適用, 這麼一來, 上面提到的題目是,較輕之罪不得依323第一項但書提自訴 然而319第三項但書是,較重之罪無自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 這兩個應該是相反的吧(? 怎麼會說類推刑訴第319第三項但書之法理呢? 麻煩各位強者幫我解答一下這個疑惑 拜託拜託~~謝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7.200.22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53361050.A.EF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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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總統府尿尿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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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在此情形告訴乃論部分例外不發生起訴不可分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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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效力是否及於告訴乃論部分 是以被害人提起告訴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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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自訴同時亦具有行使告訴權效力 但就告訴乃論自訴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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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排除公訴優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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