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中的得處分事項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閒來無事)時間10年前 (2016/01/11 23:29), 10年前編輯推噓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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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家事法中有提到得處分事項與不得處分事項,但我還是弄不清楚該怎區分,希望能有 人可以分享白話一點的區分方式。 1.得處分事項=處分權主義適用。 2.處分權主義=審理的開始與結束、對象與範圍由當事人主導。 3.得處分事項=家事訴訟事件。 那為何甲類事件為家事訴訟事件,但處分權主義不適用?例如確認婚姻無效的訴訟有被告 (對象)、在審理時不能撤回訴訟嗎(開始與結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6.77.24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52526174.A.0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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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權主義有分三層次,不是每個層次都被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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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所謂的處分與否是以程序標的來區分,若是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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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涉及當事人私益而與公益無關者,就是得處份事項,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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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則為不得處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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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是否為的處分事項,與採用的程序並沒有直接關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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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事件也有程序標的是當事人不得處分者,而在非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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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則也有可以由當事人處分者,在決定要採取何種審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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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還是要具體判斷究竟程序標的是得處分還是不得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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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能一概以是採行訴訟或非訟程序來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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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說明 ※ 編輯: A1230228 (220.136.77.248), 01/12/2016 19:4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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