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法有明文處罰預備犯的教唆犯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如韻)時間10年前 (2016/01/04 20:49), 編輯推噓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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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的地特刑總第三題有考到 甲花錢請乙去殺A,但乙於勘查地形預備殺人時,即心生不忍而中止殺人委託 問甲跟乙的刑責 我的問題是乙成立殺人預備犯,且法律有處罰殺人預備犯的規定, 通說預備犯可適用27條中止犯規定減免其罪責 但是甲是否成立教唆殺人預備犯呢?? 李允呈老師的書說: 通說因乙並未著手實行殺人行為,所以甲不成立教唆犯, 但實務則認為乙成立殺人預備犯,已有一個不法主行為,所以甲成立教唆犯 但是周易老師引高金桂老師的說法說: 通說認為依限制從屬性原則,甲應成立教唆犯 請問到底通說是採哪一種看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4.246.21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51911788.A.7C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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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說並陳,然後管見以為...就好啦 通說會變動 不用執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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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要限縮解釋而不成立預備犯,甲成立教唆預備殺人的那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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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見解是錯的,別再鑽牛角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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