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104、103年高考法制行政法已刪文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混蛋一枚,努力變好中)時間10年前 (2015/11/30 12:29), 10年前編輯推噓4(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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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http://paochen520.pixnet.net/blog/post/61222114 http://paochen520.pixnet.net/blog/post/57990618 劣人作的練習,還請各位大大指教,我知道會被鞭很大。 並非要自以為是、炫學,而是對公法,感到身心俱疲冏。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3LkgrWhXJcARVFKakw1LWpfVFk/view?usp=sharing 我反而覺得高考法制比司律的難寫,不知各位大大們的看法? 能否請兩年考上法制的大大們, 指教一下我的寫法或擬答跟你們所答的,是否架構、內容不同。 我知道考試不可能寫出來,這試作是基於我兩年考試寫的內容再擴寫,與當場不同。 主要疑惑如下,疑惑起於我經常判讀考點錯誤,但…考試判讀錯誤就屎定了啊: (一) 兩家的擬答在104年第一題,都是寫一段定義+簡列要件四點。 但劣人判讀考點正是要論其中內容? (二) 第二題是不是一定要寫到組織最適誡命? 因為我一看到兩題,就想說見鬼了,詹老師不是出他不再出國考了, 可是兩題都是跟他文章有關啊?(雖然也是能一般解是沒錯。) 像高點的擬答是一般解,保成的擬答不知是哪位老師所解,不過看來也是詹老師學生。 (三) 103年法制第一題, 1、要不要寫行政罰兩說,之所以疑惑是95 7決,只講到了行政處分 但…沒明講是不是行政罰 但兩家解答好像都因此說他不是行政罰,理由各異,高點有論到實務見解二說。 我疑惑這裡是否為考點,要分列兩說? 2、要不要寫到101年6月政採法決議裁處時效? 3、要不要在這裡除了論實務外,一並論兩行為併用禁止? 4、第三小題,我的疑問是,實務見解也沒講給付錢是否為行政處分(只講停止特約是) 那…這樣哪來的反面理論之爭呢?不管是102判660、決議或草案反面理論 都是立於他是行政處分給付、第127條啊。 5、第四小題的考點到底是什麼? 因為誠如兩家解答,前面不是行政罰,那就清台了啊,怎麼會有考點呢? 我這裡犯了職業病,把比例原則拿出來論,不知道是否為畫蛇添足,尚請指教。 (四) 103年法制第二題,我覺得媽啊,怎麼會考那麼難,去年有大大申論30分, 我真是深感佩服,我那時根本看不懂在問啥,只拿了20分… 1、第一小題的考點到底在考什麼? 劣人基於職業病,把高點的擬答改作,因為我認為沒有構成要件效力啊 and這題跟時點有關嗎?單純疑惑,我沒有論。 2、第二小題我職業病更嚴重了冏… 我看不太懂他要問什麼,只看到法院vs行政機關,所以把學實爭霸 (96政大陳敏師見解vs林明昕師見解;時點德國兩說衍生為我國三說中的後二說之爭) 想請益尤其是考上的大大,這到是要看什麼鬼 因為兩家擬答都直接涵攝下去。 3、我寫了很多考題,每次都要頭痛,要不要連暫時處分跟再開都寫下去。 還請大大們尤其考上或去年考很高的大大們指教。 這裡我也走火入魔冏,因為台政北東四校老師講的都不太一樣… 4、最後一小題,保成的擬答認為是構成要件效力,劣人則認為是考事實變更原處分法效 想請益大大們怎麼解? 我知道跟各位大大們無交情,厚顏請益,感謝指教大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9.159.24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48857747.A.BB6.html ※ 編輯: sy010543 (140.119.159.249), 11/30/2015 12:31:11

11/30 12:35, , 1F
我覺得不要自稱劣人,寫本人不是很好嗎?
11/30 12:35, 1F
因為真的很劣。

11/30 12:57, , 2F
如果是sinksink大,他認識很多教授,給他們改不就好...
11/30 12:57, 2F
我不是哦,而且認識教授不等於老師會願意改,不是嗎? ※ 編輯: sy010543 (140.119.159.249), 11/30/2015 13:17:50

11/30 16:37, , 3F
請教一下,103法制一 (一)2.(3)契約當事人間,採肯定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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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16:40, , 4F
思是什麼? 另外,"唯"->"惟" "但縱",似乎寫"縱"就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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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16:41, , 5F
"實務見解有認為是,亦有認為否" 這似乎有點多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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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16:53, , 6F
我不會去寫101.06決議,畢竟法規不同、立法目的不同,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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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16:53, , 7F
樣就寫要比照而類推,理由會有點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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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17:00, , 8F
感謝j大詳細指正,看來我死個性沒改,還是愛用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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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17:01, , 9F
契約當事人觀之本來是想對照否定說是扯到契約外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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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17:01, , 10F
改成「由契約觀之」或「由契約判斷」會不會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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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18:18, , 11F
抱歉,剛查了字典,"唯"也有"雖"的意思,是我誤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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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18:18, , 12F
還是不太懂,為何由契約判斷-->肯定有裁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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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19:21, , 13F
感謝指正,難怪常被說論述跳躍,因為該段肯否前面是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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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19:22, , 14F
罰vs單純不利處分,所以肯定說可採下應該要後面補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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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即,依契約觀之,停止特約等法效係與違反健保法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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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19:24, , 16F
連結,故仍應採肯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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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19:25, , 17F
不不,我被一堆人講過要用惟,這應該是法律常用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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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19:26, , 18F
有時考官就是會抓不按常用語寫考卷的考生扣點小分,攤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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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22:21, , 19F
真的不是同一人嗎?無論說法的方式、寫考卷的格式都一樣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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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錯,是說話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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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大大願意開示上開劣人的問題嗎?感恩>< ※ 編輯: sy010543 (140.119.159.249), 12/01/2015 07:30:33 被懷疑,不管怎麼答都不太對,只好用這首歌來自表一下。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iLkpIaOFniw
※ 編輯: sy010543 (163.14.45.154), 12/01/2015 09:39:15

12/01 10:19, , 21F
公法我也很久沒碰了,但我覺得就像bukk大大之前跟你說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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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10:20, , 22F
你的考卷像是在寫報告,你有算過時間寫的完嗎?
12/01 10:20, 22F
還是要聲明我不是啊,不過也沒差,認為是就是吧… 我一點也沒有想寫成報告的意思,我覺得我最大的問題,在於我看不出來考點為何。 以前的老師們比較會公示考點,現在的老師很愛說「找考點也是測驗考生能力」 是以我看不出來考點時,或是實在是念到有點走火入魔,不太能搞懂哪一說是通實時, 只好把我所知的都寫出來了冏。 我也知道寫不出來啊,尤其我的尾指殘障比扁皇大大嚴重,寫得比扁皇大大要慢很多… 是以想來版上請教,各位大大是怎麼判斷考點跟做答了,我也想當正常人, 也想考上一個公職啊冏,雖然因考科太多放棄司律了冏… btw也不只公法這樣,我昨天把我某位尊師給大學部練的題目拿來這樣打, 短的答七百多還勉強在考場寫得出來…但其他兩題都打到二千六百字… 比寫公法還要長(翻白眼) 我也知道寫不出來,深感痛苦啊冏,看來只好多背解題書了? ※ 編輯: sy010543 (163.14.45.154), 12/01/2015 10:40:10 更感麻煩的是,如果記得起來,就會寫超量。反之,如果記不起來,根本就空白。 這不知道是什麼低能腦袋(我承認我智力測驗,iq目前未過百) 我之前考不上司律,就是一科空白個一點五題,這樣會上才見鬼嘛冏… ※ 編輯: sy010543 (163.14.45.154), 12/01/2015 10:43:17

12/01 10:54, , 23F
IP都一模一樣了,可能只是剛好同間研究室、同寢室或是剛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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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在圖書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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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大的綜圖檢索室就那幾台電腦啊,如果是看到第三碼.49的,那應該是剛好用過同電腦 如果是12x的應該是同人 或是也有可能是都無線網路, 在宿舍的無線網路很容易同ip,不信您來119,劣人試給您看。 如果是研究室,政大研究生被丟去沒啥網路訊號的福利社,是法學院自牽網路 應該不會有同研究室同ip之事。 ※ 編輯: sy010543 (163.14.45.154), 12/01/2015 10:59:08

12/01 11:02, , 25F
ok~那我覺得你跟他問題一樣,寫太多,考試寫不完的,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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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11:03, , 26F
不要猜是誰出的,除非你真的非常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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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不是很想猜,但…算了,跳回正題。 再厚顏請益,一般不是說有問至少是一個爭點吧?有爭點就要論? 或是我的理解有謬誤,還請指教冏。 我覺得每處都要論,很容易篇幅爆掉,一如劣人這篇試寫冏。

12/01 12:27, , 27F
你不是sink大嗎?筆風超像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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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y010543 (140.119.49.173), 12/01/2015 14: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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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有大有小,一定會有比較重要的,或是爭議比較多的,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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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候,重點就要放在大爭點,小爭點一筆帶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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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大又說到劣人的痛處讓劣人誠實面對,萬分感恩。 這大概是我一輩子考不上的三原因吧,一般人遇到一個就死了,何況我三個全齊。 找不出來爭點、不會分大小爭點、老是搞不清楚通實或基本說是哪說…,冏 看來只能靠背解題書解決了。 ※ 編輯: sy010543 (140.119.49.173), 12/01/2015 14:48:47

12/02 15:46, , 30F
104法制第一題,考量時間因素原PO那樣寫法可能寫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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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 15:47, , 31F
我自己是從管轄恆定原則與例外去寫,要件大概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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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再拉到訴願法跟行訴法條文稍加介紹,最後拿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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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樓上大大><,我也知道那樣絕對寫不完,但擬答那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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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 17:04, , 34F
好像又太簡了,感恩。
12/02 17:04, 34F
文章代碼(AID): #1MMz2Jks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