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請問保障法第26條及第30條時間的疑問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et)時間8年前 (2015/11/07 16:36), 編輯推噓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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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6條第2項提到復審期間, 法令未明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0條第1項,復審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為之。 請問26條是機關處理復審的期間嗎? 所以應該是行政處分30日內提復審, 法令未明定機關處理時間,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的二個月嗎? 法條看不懂,不知道我的想法是不是正確的 謝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115.9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46885369.A.60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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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對 26II是在說明26I的"法定期間",人民申請後到底要經過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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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才能說機關不作為? 若法令未另有規定,就是兩個月. 也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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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兩個月機關不理你,公務人員才可提起復審,至於提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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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無處分存在,不適用收受處分起算30天的規定,故似無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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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復審後,保訓會處理期間依69條,為3(+2)個月.再不服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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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決定,公務人員可以向法院提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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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想成復審就是公務人員版本的訴願,很多地方可以互相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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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通,一起對照記憶可以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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