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無因管理與不當得利之比較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貓學步)時間10年前 (2015/11/07 09:40), 編輯推噓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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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將其機車賣給朋友乙,並將機車及證件交給乙,但未辦理過戶,故納稅名義人仍為甲, 試問甲於機車出賣之後繳納之稅負,得以何種法律原因,請求乙償還? (A)無因管理 (B)不當得利 (C)侵權行為 (D)代理權之授與 答案為B 無因管理的重點是未受委任,並無義務,為他人管理事務。 不當得利的是重點是無法律原因,一方受損害,另一方得利,有因果關係。 請問A錯的原因是因為公法上的義務也是義務,所以不構成無義務嗎? 不當得利的無法律原因,法律並沒有規定出賣人要幫買受人繳稅,這樣說得通嗎? 法律規定持有證件的人要繳稅,這就不算不當得利的法律原因嗎? 感謝版上前輩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6.147.22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46860403.A.3F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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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欠缺為乙管理意思,故非無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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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 11:22, , 2F
登記僅為行政機關為求管理之便,只針對登記名義人課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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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義務,與本案法律事實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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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 19:25, , 4F
動產所有權已經因交付移轉,登記並非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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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其受免繳納稅金之利益自屬無法律上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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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MFLPpFx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