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死亡宣告之撤銷與重婚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siang)時間8年前 (2015/11/03 13:10), 編輯推噓4(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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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讀身分法時遇到一些困難 題目如下: 甲男、乙女為夫妻,乙妻失蹤多年,甲夫依法請求法院為死亡宣告之裁定,經法院裁定其 死亡日期為101年7月1日,惟乙妻事實上仍生存,此事為甲所不知,不久後,甲男與善意 之丙女於101年12月1日再婚,民國102年8月1日,乙妻向法院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經法院 撤銷確定,試問:甲、乙、丙三人之法律關係應如何處理? (此摘自許政大書) 我的疑問是,許政大認為依家事法163第一項規定,甲、乙原婚姻關係復活;又依同條項 但書規定,甲、丙後婚姻關係仍有效存在,即甲在法律上同時存在乙、丙二位合法配偶。 又依釋字552理由書,乙、丙均可依民法1052第一項第一款為由向甲男訴請離婚。 但我在林青松的key題中看到類似題目,答案卻不同,林青松認為,依家事法163第一項, 後婚雙方當事人皆為善意者,其後婚姻不因死亡宣告之撤銷而受影響,此時不生前婚姻復 活之問題。 讓我看得一頭霧水,希望板上的強者可以為我解惑,請不吝賜教,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245.16.24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46527448.A.C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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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政大,對照民法988條第三款但書跟988條之1第一項,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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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撤銷死亡宣告而導致前後婚同時存在,就要回歸釋字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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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解決……個人淺見有錯請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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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疑問的是家事法163條第一項但書是怎麼導出前婚姻不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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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的結論?(搔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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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前也在這兩本書發現這問題,但林的書寫太複雜,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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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挑許的見解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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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說爭議,挑多數說或是你認為較正確的記就好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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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有爭點在前婚姻消滅是何時?1.死亡宣告 2.再婚 所以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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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再婚就認為前婚姻已消滅,所以採2就不會有重婚或復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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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d大!我瞬間明白林青松在寫什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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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謝謝你提問,我才真的去弄清楚這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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