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全職重考律師的問題請益?
※ 引述《dinwang (@@)》之銘言:
: 今年一試很幸運的通過,覺得二試考很爛,準備把工作辭掉
: 全職準備一年律師
: 我2014年有補過高點面授一年+上過2015的總複習課程
: 想請問一下,我如果計劃全職準備律師一年
: 因為今年有修不少法
: 我還需要再次上面授班或買函授嗎?還是自己拿2014年的教材跟錄音檔來準備就足夠了?
: 請大家指教一下
: 謝謝
手機排版請見諒
這真是個大哉問,我的情況跟你有一點類似
我是去年考上律師的,之前都是全職
基礎都是兩三年前的函授,到103年才補部分科目比如說憲法刑訴證交。
我的建議啦!你要先想想--
你覺得自己既有的教材是不是就夠懂了?
還有修法的東西有沒有重要到要讓你重聽一次?
以我的經驗來說,我99年聽民訴和行政法
都還沒有家事事件法,中央政府組織還停在八部二會,行政訴訟法也還沒修正。
不過民訴是偉哉沈台大,行政法是林清薯叔
因為他們講的我都聽的懂
所以我就賭新的東西不會考太多
新的東西當然不是不會唸
除了以自己的方式研讀法條整理
我還用了別的方法,比如說我都買最新的解題書,還有參加總複習班,我覺得這就夠我懂
的了,也不會花那麼多錢。還可以去五南坐幾個小時看新版解題書有多哪些題目(小朋友
不要學)
總之我就是那種不可能上課錄音回家聽的那種人,同樣的課要我聽兩次根本就是浪費時間
,要不要再補新的課就端看你目前的理解程度到哪裡。
另外大家不知為何很愛酸考律師的人
律師擺明的就是證照,找不找得到工作當然就是看個人造化。以後賺多少當然也是不一定
,這我想每個考律師的人都有這個覺悟吧!
就跟考公務員我也不會酸他只想混吃等領退休金一樣,這根本就是不同的考試要怎麼比較
。
律師優點就是自由,如果混好一點的賺的比公務員多幾倍都可以,缺點就是沒有公務員所
具備的穩定工作。
我不必然是為了賺大錢才考律師,目前執業以來我真心的喜歡這份工作,我不想當公務員
是因為我喜歡律師工作可以掌握住案件自己想要怎麼發展,每天看光怪陸離的當事人說些
荒唐的事情也讓工作一點也不乏味。所以就是各取所需也沒必要一直唱衰律師,一直拿流
浪律師來嚇唬人,缺人的事務所我看下來其實不少,只是雷不雷的差別而已。
以上一些小見解大家可以一起來討論。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8.128.14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46277879.A.17F.html
→
10/31 16:15, , 1F
10/31 16:15, 1F
推
10/31 16:25, , 2F
10/31 16:25, 2F
推
10/31 16:31, , 3F
10/31 16:31, 3F
推
10/31 16:35, , 4F
10/31 16:35, 4F
推
10/31 16:36, , 5F
10/31 16:36, 5F
→
10/31 16:36, , 6F
10/31 16:36, 6F
推
10/31 17:07, , 7F
10/31 17:07, 7F
推
10/31 17:11, , 8F
10/31 17:11, 8F
我沒有要把律師業講得多好的意思,以我個人來說
是很幸運有最後一丁點認識的人的機會才可以在家鄉實習及受雇
每天八點上班八點下班很正常,明明就是小所,可能是因為寫狀速度不快
被老闆釘也是家常便飯,除此之外
要怎麼跟當事人說明白案件進行,要怎麼聽得懂他們要表達的意思
明明就知道當事人說謊還是得替他做,還要被當事人突襲一大堆事情
很多學法律不會想到的難題都會出現
要怎麼有耐心有毅力的做好每一件事情,都是我現在的難關們
做這行沒有輕鬆,目前也沒有多自由(每天就是白天上班,晚上回家就睡覺)
我看法院的公務員們遇到狗屁倒灶的事情也不比我們少,
大家都很辛苦認真地看待自己的工作,這都值得尊敬。
只是端看你喜不喜歡、能不能接受罷了!
※ 編輯: jill850421 (1.168.128.149), 10/31/2015 17:28:02
推
10/31 17:29, , 9F
10/31 17:29, 9F
※ 編輯: jill850421 (1.168.128.149), 10/31/2015 17:29:33
→
10/31 17:29, , 10F
10/31 17:29, 10F
→
10/31 17:29, , 11F
10/31 17:29, 11F
→
10/31 17:29, , 12F
10/31 17:29, 12F
推
10/31 17:39, , 13F
10/31 17:39, 13F
推
10/31 17:41, , 14F
10/31 17:41, 14F
→
10/31 19:09, , 15F
10/31 19:09, 15F
→
10/31 19:09, , 16F
10/31 19:09, 16F
→
10/31 19:09, , 17F
10/31 19:09, 17F
推
10/31 20:12, , 18F
10/31 20:12, 18F
推
11/01 00:17, , 19F
11/01 00:17, 19F
推
11/01 07:45, , 20F
11/01 07:45, 20F
→
11/01 07:45, , 21F
11/01 07:45, 21F
推
11/01 10:47, , 22F
11/01 10:47, 22F
→
11/01 10:47, , 23F
11/01 10:47, 23F
推
11/01 17:30, , 24F
11/01 17:30, 24F
推
11/02 18:33, , 25F
11/02 18:33, 25F
推
11/22 00:51, , 26F
11/22 00:51, 26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