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104年 律師刑法第一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你只想到你自己!)時間10年前 (2015/10/27 14:26), 10年前編輯推噓27(27050)
留言77則, 17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甲、乙一起承包鐵路管理局某無人看管平交道柵欄修復工程。一日經鐵路管理局告 知該柵欄故障,並限定於交通管制時間內完成修復。兩人前往查看後,發現分別有 電子訊號與齒輪機械兩處故障。由於甲、乙與鐵路管理局另有工程款糾紛,二人竟 不惜容任柵欄未修復可能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風險,約定在取得前次工程款後,始 由甲先修復電子訊號,再由乙完成機械部分之修繕。甲、乙謀定且各自回家後,甲 突然想起自己即將出國旅遊,為免日後時間安排不易,於是在鐵路管理局通知的交 通管制時間內,將柵欄電子訊號異常部分修復,但並未告訴乙。交通管制時間後, 由於甲、乙皆未告知鐵路管理局柵欄未完成修繕情事,致使該處平交道在柵欄未能 正常起落時,仍有二班列車經過。所幸列車經過時,均無汽車與行人通過平交道。 試問甲、乙的行為成立何罪?(30 分) 這題是考刑法184,破壞交通往來安全罪 第一個考點是,本題的行為是作為還是不作為 看完補習班兩家的擬答,都是用不作為解 我審題的時候也很掙扎,到底要用作為還是不作為 你用不作為解就會面臨一個難題 到底有沒有 "不純正不作為的共同正犯"? 這個問題,教科書通常沒處理,不是篇幅少就是顧左右而言他 相關國內文獻,印象中也幾乎沒有 所以如果用不純正不作為的共同正犯解,覺得毛毛的 第二個問題是在承認有共同正犯之後 甲因為要出國而將自己的部份(柵欄電子訊號異常)修復,該怎麼評價 刑法184是具體危險犯,火車經過應該就是有具體危險的產生 在火車沒經過但隨時可能會過的情形下應該屬於著手 所以此時進入未遂階段應該沒有疑問 而甲自行修復的部分(而且未告知乙)該如何評價? 日派就是"共同正犯的脫離";德派就是用中止未遂處理 共同正犯的脫離必須物理跟心理都要切斷,才會順利脫離 本題並沒有切斷心理因果,所以脫離失敗 而中止未遂,必須要"有效的中止"並順利保全法益,黃金橋才會掉下來 而甲的行為也沒有符合要件,所以不成立中止 所以,甲雖然修復自己的部分,使得最後結果都是因為乙沒修復的關係 但基於共同正犯"直接交互歸責"原則 甲仍需為刑法184的犯罪結果(既遂)負責 我覺得主要考點是這樣 剩下的背信跟殺人未遂都是加分用的,可寫可不寫 大家覺得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1.22.24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45927190.A.7C7.html

10/27 14:31, , 1F
其實時間很緊迫 寫完不作為共同正犯後就差不多了
10/27 14:31, 1F
我這題也是時間的因素沒寫好,現在想想還蠻扼腕的QQ ※ 編輯: dswen (111.241.22.245), 10/27/2015 14:36:47

10/27 14:50, , 2F
我也只寫一個罪,沒時間了
10/27 14:50, 2F

10/27 14:57, , 3F
我也是討論184+不作為+共同正犯+不成立中止犯 沒寫
10/27 14:57, 3F

10/27 14:57, , 4F
其他的了
10/27 14:57, 4F

10/27 14:59, , 5F
這題分配到的時間大概是22分鐘,沒時間寫那麼多了
10/27 14:59, 5F

10/27 15:18, , 6F
綜合即使壓在ㄧ小時,其他題也只有30分鐘
10/27 15:18, 6F

10/27 15:47, , 7F
我比較想問第二題,難道乙沒恐嚇取財的問題嗎?高點只解
10/27 15:47, 7F

10/27 15:47, , 8F
詐欺未遂,有點怪
10/27 15:47, 8F

10/27 15:54, , 9F
我有寫恐嚇取財
10/27 15:54, 9F

10/27 15:57, , 10F
高點根本在亂解,我看完很無言
10/27 15:57, 10F

10/27 16:00, , 11F
我覺得高點第二題解的很怪,擄人勒索釋放人犯的減輕事由
10/27 16:00, 11F

10/27 16:00, , 12F
好像也沒提到,然後我覺得甲是成立間接正犯,不是教唆犯
10/27 16:00, 12F

10/27 16:00, , 13F
,也跟高點不一樣...
10/27 16:00, 13F

10/27 16:01, , 14F
補習班解答本來就不一定對阿 沒什麼好緊張的
10/27 16:01, 14F

10/27 16:07, , 15F
不要太相信補習班解答,我在某補習班的歷屆試題上看過答
10/27 16:07, 15F

10/27 16:07, , 16F
案裡面出現因為xx罪是公訴罪所以欠缺告訴仍然合法的不可
10/27 16:07, 16F

10/27 16:07, , 17F
思議文字
10/27 16:07, 17F

10/27 16:07, , 18F
新制以後 補習班的搶先解答越來越糟糕了
10/27 16:07, 18F

10/27 16:20, , 19F
我也覺得乙沒恐嚇取財,因為他沒恐嚇取財的故意,他只
10/27 16:20, 19F

10/27 16:20, , 20F
有意圖為不法所有,加上他從頭到尾都以為我在騙丙
10/27 16:20, 20F
以恐嚇的方式詐財,究竟是成立恐嚇還是詐欺,這是老爭點了吧 實務只論恐嚇;學說多認為都有,成立想像競合 這題也是一樣吧,他主觀上是詐欺,但非不含恐嚇的性質啊 ※ 編輯: dswen (42.75.9.129), 10/27/2015 16:27:46

10/27 16:26, , 21F
就考恐嚇跟詐欺的區別 點出來就OK了
10/27 16:26, 21F

10/27 16:33, , 22F
原來是這樣,實務那個我沒印象,讀的還是不夠
10/27 16:33, 22F

10/27 16:34, , 23F
我最後才寫第一題 也只寫一個罪 沒寫到背信或殺人
10/27 16:34, 23F

10/27 16:36, , 24F
第二題也寫間接正犯,感覺乙就是被甲玩弄於鼓掌之上
10/27 16:36, 24F

10/27 16:36, , 25F
乙也論恐嚇取財罪 覺得寫得好慘啊~~~
10/27 16:36, 25F

10/27 16:46, , 26F
脫離跟中止,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不用說日派怎麼解
10/27 16:46, 26F

10/27 16:47, , 27F
,德派怎麼解,直接看第28條修後怎麼規定。
10/27 16:47, 27F

10/27 16:50, , 28F
我這題寫未遂,討論中止。不過看來寫錯
10/27 16:50, 28F

10/27 16:51, , 29F
應該是脫離才對
10/27 16:51, 29F

10/27 16:58, , 30F
原PO(d大)在不作為犯的著手時間點判斷有問題。
10/27 16:58, 30F

10/27 17:02, , 31F
詐欺或恐嚇取財應該各有支持者吧...
10/27 17:02, 31F
我最後是用作為犯解,理由在於我第一點所提到,我對不作為共同正犯有很大的疑慮 如果你用不作為犯解,在著手這邊的確還會有爭議,記得學說上主要有第一救助理論 、最後救助理論跟折衷說之爭 如果採最後救助理論,那麼的確可能不是著手 所以我才會說,用不作為解,問題會爆多,超難處理(攤手) 還有,我講德派日派,只是解說方便 考試上當然是擇一寫 我個人是寫脫離,因為他說沒通知乙,很像典型脫離的考法 ※ 編輯: dswen (42.75.9.129), 10/27/2015 17:14:04

10/27 17:18, , 32F
(跳開不作為與否) 不用德派日派擇一寫,脫離跟中止,是
10/27 17:18, 32F

10/27 17:18, , 33F
前後兩個層次的問題。脫離不了,才進入考慮中止的問題。
10/27 17:18, 33F

10/27 17:20, , 34F
修法後"實施",改成"實行",只要在著手前切斷所謂的物理
10/27 17:20, 34F

10/27 17:24, , 35F
實行跟實施根本不知道差在哪,學者卻可以嘴砲超多xd
10/27 17:24, 35F

10/27 17:24, , 36F
性影響(所以題目才說 交管結束前 先跑去修好電子)那就這
10/27 17:24, 36F

10/27 17:25, , 37F
物理性就沒了,剩下就是心因性(題目說沒通知)
10/27 17:25, 37F

10/27 17:26, , 38F
實行與實施,可以看幾本大的刑總教科書,在前面章節,
10/27 17:26, 38F

10/27 17:27, , 39F
或是未遂犯與中止犯,都會有明確的定義。實務上,31院字
10/27 17:27, 39F

10/27 17:28, , 40F
也有。到底是真的學者打嘴砲呢?還是有學者自己寫東西,
10/27 17:28, 40F

10/27 17:28, , 41F
前面寫過的東西,到後面都可以不算,直接忽視自己前面講
10/27 17:28, 41F

10/27 17:29, , 42F
實際上就處理案件,沒印象有看過有在這兩字作文章的
10/27 17:29, 42F

10/27 17:29, , 43F
的呢?
10/27 17:29, 43F

10/27 17:32, , 44F
講個最典型的例子,總則講的著手判斷時點與理論,怎麼到
10/27 17:32, 44F

10/27 17:34, , 45F
分則某些條文,同一學者的說法前後不一致了呢
10/27 17:34, 45F
實行,就我的了解就是進入未遂階段 因為我用作為犯解,所以本題甲 是「著手後的脫離」,但是脫離失敗 (就算脫離成功也是負未遂責任) 脫離跟中止,原來是並行的理論喔@@ 我真是才疏學淺了QQ

10/27 19:30, , 46F
1.我自己解,我也會寫作為犯。我猜單就作為與不作為的論
10/27 19:30, 46F

10/27 19:31, , 47F
述,獨一點的閱卷老師幾乎可以二分法給分了。寫"作為"不
10/27 19:31, 47F

10/27 19:33, , 48F
是單單因為好寫,避免D大提到的問題。個人以為本題與下
10/27 19:33, 48F

10/27 19:34, , 49F
面教科師常見的例子很像:A溺水,路人甲觀看不救援,有
10/27 19:34, 49F

10/27 19:36, , 50F
路人乙要去救,甲卻跑來阻止。
10/27 19:36, 50F

10/27 19:37, , 51F
2.脫離跟中止,我有說是並行嗎?脫離的了,就沒有後面。
10/27 19:37, 51F

10/27 19:37, , 52F
脫離不了,才會有後面中止的問題。
10/27 19:37, 52F

10/27 19:39, , 53F
3.回去翻一下各大教科書,"實行"這個詞是在哪幾個章節出
10/27 19:39, 53F

10/27 19:40, , 54F
現過呢?實行這概念出現的實益是在幹麻呢?
10/27 19:40, 54F

10/27 19:40, , 55F
不純正不作為的共同正犯 例如數個以上有保證人地位
10/27 19:40, 55F

10/27 19:41, , 56F
像是救生員 基於共同犯意聯絡 共同不作為救援行為
10/27 19:41, 56F

10/27 19:41, , 57F
造成溺水者致死 這樣算是適例嗎 @@
10/27 19:41, 57F

10/27 19:42, , 58F
4.若用第184條來主角,依照題目所說,我的解法是"還沒有
10/27 19:42, 58F

10/27 19:46, , 59F
著手前就在做脫離動作(交管結束前 修好電子)
10/27 19:46, 59F
回阿基拉大,犯罪實行理論 其實主要就是在吵著手時點吧,還有我手邊沒書,書都放在研究室了QQ 不過脫離理論,我還真的沒有徹底了解,真的覺得有些日本學說很妙 (德派教科書應該看不到脫離理論吧) 還有我剛再看題目一遍,才發現有"交通管制時間內"這個東西0rz 不過刑法184是具體危險犯 那麼具體危險犯的著手時點,又是什後時候呢? 交通管制期間能不能解為已經著手呢? 我個人覺得還是有解釋的空間 假如把交管結束當作既遂時點的話 當然阿基拉大的論述也是有它的道理存在 不過這題他都脫離失敗,其實也沒差就是,不影響結論 ※ 編輯: dswen (111.241.22.245), 10/27/2015 20:35:39

10/27 20:57, , 60F
結果剛剛看了保成解答,除了第一題沒檢討到殺人、背信外
10/27 20:57, 60F

10/27 20:57, , 61F
,其他答案都跟他一樣,多希望這樣的答案就可以了XD樓上
10/27 20:57, 61F

10/27 20:57, , 62F
各位大大太強了吧XD討論超詳細的
10/27 20:57, 62F

10/27 21:03, , 63F
單一題目討論太長沒意義 寫再多也就是45分而已
10/27 21:03, 63F

10/27 21:04, , 64F
另外155都不用顧了嗎? 除非手速神人不然就要見好就
10/27 21:04, 64F

10/27 21:04, , 65F
10/27 21:04, 65F

10/27 21:04, , 66F
該題好像只有30分
10/27 21:04, 66F

10/27 21:08, , 67F
5566....
10/27 21:08, 67F

10/27 21:28, , 68F
眼花了,原來內文就有把分數附上去了 @@
10/27 21:28, 68F

10/27 23:00, , 69F
我有疑問,如果具體危險犯,既遂時點應該是第一個人
10/27 23:00, 69F

10/27 23:01, , 70F
或車於管制時間後通過時就已經既遂了,那應該不用討
10/27 23:01, 70F

10/27 23:02, , 71F
論中止未遂。簡單來說,就是本題184的既遂時點在第一
10/27 23:02, 71F

10/27 23:04, , 72F
個人車通過時就已經既遂,而不是以交通事故發生與否
10/27 23:04, 72F

10/27 23:04, , 73F
作為本題既未遂的判斷點
10/27 23:04, 73F

10/27 23:06, , 74F
對不起,我看錯了@@最後一句沒看到@@
10/27 23:06, 74F

10/27 23:52, , 75F
看完保成解答,再回頭看高點的,就覺得自己寫錯沒這麼嚴
10/27 23:52, 75F

10/27 23:52, , 76F
重了XD
10/27 23:52, 76F

10/28 15:48, , 77F
天啊~我到底在寫甚麼....
10/28 15:48, 77F
文章代碼(AID): #1MBnaMV7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