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104普考民法的了解主義、到達主義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jouuu)時間8年前 (2015/10/26 09:45), 8年前編輯推噓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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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普考民法第一題 題目如下: 「外國人甲通過好友向居住在臺中的房東乙,承租臺北的房屋,但卻已積欠兩個月的 的房租,乙在三月一日打電話向甲表示要終止租賃契約,但因甲始終似懂非懂,無法 溝通,因此乙又以信件,寄終止通知給甲,並在三月十日由郵差投進甲的信箱,但因 甲回國一星期,因此沒有收到。甲雖在三月十五日收到信件,但主張自己其實還是看 不懂中文。乙的終止意思表示究竟有無生效?何時生效?」 依民法第94條規定,以電話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是採了解主義沒錯。 所以該意思表示未發生效力。 但是第二小題就有疑問了@@ 我的想法是 房東以信件終止契約,是用到達主義下去解,該意思表示於三月十日始生效沒錯吧? 但公職王的擬答是寫說「到達主義」需要置於相對人可隨時了解其內容的客觀狀態而 言,由於難認甲尚未居於隨時可了解的地位,故以信件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未生效。 可是最高法院判例>>到達主義不論實際上是否閱讀了解,並非所問 ??? 可以請大大們指點一下嗎QQ 我考試是按照我的想法寫,結果只拿21分... 想說會不會就是這題寫錯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5.36.2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45823921.A.581.html

10/26 10:01, , 1F
寫錯還21分??
10/26 10:01, 1F
這題總分40分,我第一小題沒寫錯啊~ 我看其他補習班的擬答觀念跟我是一樣 的。但公職王對於第二小題的解法和我完全不相同阿QAQ ※ 編輯: yayayahwinds (220.134.139.241), 10/26/2015 10:11:12

10/26 10:47, , 2F
我也覺得你是對的,要不要也看看高點的擬答?
10/26 10:47, 2F
謝謝~~~高點的跟我答題意思是一樣的:p ※ 編輯: yayayahwinds (220.134.139.241), 10/26/2015 10:57:54

10/26 13:53, , 3F
會不會大體是對的,指是要分別論述?
10/26 13:53, 3F
恩,好像是,所以好像是公職王的答案誤導我了QQ 謝謝:) ※ 編輯: yayayahwinds (114.35.36.27), 10/26/2015 15:38:55 ※ 編輯: yayayahwinds (114.35.36.27), 10/26/2015 15:40:24
文章代碼(AID): #1MBOMnM1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