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大學對學生記大過是否為行政處分?(101法制)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全民亂講之全民大悶鍋)時間8年前 (2015/10/18 22:41), 編輯推噓4(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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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行政罰法定原則」?大學對學生所為記大過之處分,是否為行政處分? 學生對「記大過」的決定,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設某大學校規規定,在校 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依其情節輕重,予以相當之處罰。此種校規規 定,是否符合行政法法理? (101高考法制第1題) 這題我想請教的問題是第2小題「大學對學生記過是否為行政處分」? 至於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第3小題(引用釋字第684號解釋)我反倒沒問題 第1、4小題也沒有問題 關於「大學對學生記過是否為行政處分?」,我看到有兩種版本的答案 1. 是行政處分 于亮與公職王(志光)的解答是「大學對學生記過為行政處分」 他們的解答是: 若依大法官釋字684 號解釋意旨,以權利有否影響作判斷,對於被記大過學生之 「名譽」、「人格」已發生負面影響之法律效力,具有對外直接產生法律效果之 性質,故應可認為屬行政處分。 2. 非行政處分 高點與周凌、周董(高考行政法解題書)的解答是「非行政處分」 他們的解答是: 依行政程序法§92I的行政處分六要件,大學對學生記大過之處分,若不涉 及學生身分的得喪變更,欠缺法效性,則非行政處分,屬於大學內部自治管理。 我個人是採周凌、周董的「非行政處分」見解,請問各位板友的看法? 到底哪個正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87.177.14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45179304.A.A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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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釋字684理由書即可,記大過等類此處分許其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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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板友,你說的「可以提行政訴訟」是第3小題(釋字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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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說已經舊見解,已不採身分認定說,有權利即可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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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內文有說,第3小題我並無疑問,有疑問的是第2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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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釋字684理由書第2段,即可知道記大過等類此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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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得提行政爭訟,理由書其實寫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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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想:若記大過非屬行政處分,那怎解釋後段得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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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想2:若記大過非屬行政處分,那提起行政爭訟為何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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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份跟684一點關係也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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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啟救濟大門 並不代表記過就是行政處分 依然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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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想3:記過等若非行政處分,申訴後得逕確認或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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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判斷,不過高高行99訴字664,認為記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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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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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題很奸險,照當年跟學長們考完給分對照,這題學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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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認為不行,這題的法院見解如louis大所見,但是訴願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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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見解卻…所以考試還是要冒賭見解之風險的,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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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要無聊兩說並陳的話,可以參考陳淑芳老師法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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