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民法問題--無權處分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liuyu)時間11年前 (2015/10/17 16:18), 11年前編輯推噓8(8041)
留言49則, 5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在李淑明老師的民法入門看到這題: 甲17歲因染上不良惡習乃取其父所有之名錶一隻,偽稱為自己所有以新台幣二萬元價格出 售於乙並交付之。甲父發現後相當生氣向乙請求返還該錶,乙則主張自己已經善意取得該 錶所有權,請問誰的主張有理由? 解答: 乙主張善意取得之前提是甲乙間須有一個"已具備基本成立生效要件之物權行為",而該物 權行為唯一欠缺者端為處分權而已。乙因甲之法定代理人拒絕承認而不生效力,乙自無主 張善意取得該錶所有權,故甲父得向乙請求返還該錶。 想問的是 (1) 答案中"已具備基本成立生效之物權行為"所指為何? (2)另外在補習班講義提到學說上亦有主張,限制行為能力人對他人權利之標的物所為之 無權處分屬無損益的中性行為,故無權處分行為並非無效而屬效力未定,善意第三人仍得 主張善意取得。 所以如果有權利人拒絕承認,善意第三人到底能否主張善意取得? 這兩個論點怎麼想都想不通,麻煩高手解答!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8.25.19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45069917.A.235.html ※ 編輯: qensia (223.138.25.199), 10/17/2015 16:19:37

10/17 18:14, , 1F
先從「中性行為」說起,若是限制行為能力者無權處分朋友
10/17 18:14, 1F

10/17 18:14, , 2F
法律行為基本成立與生效要件,1.當事人有行為能力2.
10/17 18:14, 2F

10/17 18:14, , 3F
標的可能確定適法妥當3.意思表示健全無瑕疵。
10/17 18:14, 3F

10/17 18:14, , 4F
如果無權處分,經有權利人事後同意,那行為就從效力
10/17 18:14, 4F

10/17 18:14, , 5F
未定變為有效,善意取得制度,在保護善意第三人,當
10/17 18:14, 5F

10/17 18:14, , 6F
然是在有權利人拒絕事後承認,加以主張。
10/17 18:14, 6F

10/17 18:14, , 7F
的手錶予善意且無重大過失的丙,有關於「物權行為」,因
10/17 18:14, 7F

10/17 18:16, , 8F
限制行為能力和無處分權兩個原因,所以屬於「雙重效力未
10/17 18:16, 8F

10/17 18:17, , 9F
定」。但因為無權處分對於限制行為能力者並無受有利益或
10/17 18:17, 9F

10/17 18:18, , 10F
不利益,這時候就可以類推適用民法第77條但書(限制行為人
10/17 18:18, 10F

10/17 18:18, , 11F
之中性行為不必應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以這個無權處分是
10/17 18:18, 11F

10/17 18:19, , 12F
有效的。然有效的無權處分還是無權處分,此時依民法第118
10/17 18:19, 12F

10/17 18:19, , 13F
條,這時候得經有權利人允許(處於效力未定狀態),但是因
10/17 18:19, 13F

10/17 18:19, , 14F
為相對人善意且無重大過失,所以得依民法第801和984條,
10/17 18:19, 14F

10/17 18:20, , 15F
善意取得該手表所有權(你說的第二題狀況)。
10/17 18:20, 15F

10/17 18:21, , 16F
但是第一題的情況是,這個有權利人係限制行為能力者之法
10/17 18:21, 16F

10/17 18:22, , 17F
定代理人,此時依民法79條,法定代理人拒絕系爭契約,故
10/17 18:22, 17F

10/17 18:22, , 18F
物權行為、債權行為歸於無效,與上述的情況(有效的無權處
10/17 18:22, 18F

10/17 18:22, , 19F
分)不同,所以乙不得主張善意取得。
10/17 18:22, 19F

10/17 18:23, , 20F
我的小小意見,大家一起討論XDD
10/17 18:23, 20F

10/17 18:28, , 21F
謝謝樓上兩位高手解答,突破盲點,晚上可以好好睡覺了 :)
10/17 18:28, 21F

10/17 18:35, , 22F
順帶一問,如果第一題的甲已成年,乙是否就可以大剌剌主張
10/17 18:35, 22F

10/17 18:35, , 23F
801.948?
10/17 18:35, 23F

10/17 18:55, , 24F
對的(如果是善意且非重大過失)
10/17 18:55, 24F

10/17 22:27, , 25F
17歲就是關鍵!
10/17 22:27, 25F

10/18 01:40, , 26F
77但書所稱之純獲法律上利益,應採形式判斷說。無權處
10/18 01:40, 26F

10/18 01:40, , 27F
分他人所有之物,該行為本身並未使限制行為能力人獲得
10/18 01:40, 27F

10/18 01:40, , 28F
利益(因無權出賣他人之物取得價金之法律行為有效,係
10/18 01:40, 28F

10/18 01:40, , 29F
因77但書。惟,無權處分卻不應因其有效而視為或類推適
10/18 01:40, 29F

10/18 01:40, , 30F
用該無權處分係純獲法律上利益。),且即便認處分行為
10/18 01:40, 30F

10/18 01:40, , 31F
為中性行為,文義及論理上亦難認其為純獲法律上利益之
10/18 01:40, 31F

10/18 01:40, , 32F
類。 想請問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權處分可類推適用77但書
10/18 01:40, 32F

10/18 01:40, , 33F
之依據?
10/18 01:40, 33F

10/18 01:58, , 34F
抱歉,中性行為的部分稍做修正。限制行為能力人可為中
10/18 01:58, 34F

10/18 01:58, , 35F
性行為應如代理行為,查因代理行為本身法律效果係歸屬
10/18 01:58, 35F

10/18 01:58, , 36F
於本人與第三人間,限制行為能力人遵守顯名主義,而其
10/18 01:58, 36F

10/18 01:58, , 37F
為之代理行為又不歸屬與自身,自未獲利益且未受負擔,
10/18 01:58, 37F

10/18 01:58, , 38F
為中性行為,104條定有明文。又查無權處分行為本身作成
10/18 01:58, 38F

10/18 01:58, , 39F
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與相對人,法律效果又歸屬於二者。
10/18 01:58, 39F

10/18 01:58, , 40F
處分未獲法律上利益如前述,自難認其有效。據此,限制
10/18 01:58, 40F

10/18 01:58, , 41F
行為能力人之無權處分行為本身即不具法律行為之要件而
10/18 01:58, 41F

10/18 01:58, , 42F
歸於無效,何待於所有權人承認前而效力未定?
10/18 01:58, 42F

10/18 09:22, , 43F

10/18 09:23, , 44F
你可以看一下上面的見解(法學雜誌第129期)
10/18 09:23, 44F

10/18 09:27, , 45F
我的想法是如同限制行為人受讓一筆帶有抵押權的土地,即
10/18 09:27, 45F

10/18 09:27, , 46F
使最後沒得到土地,限制行為能力人也沒有損失。如同因為無
10/18 09:27, 46F

10/18 09:28, , 47F
權處分遭有權利人拒絕而讓善意第三人取得所以權,也只須
10/18 09:28, 47F

10/18 09:28, , 48F
對有權利人於所受利益內賠償,對限制行為能力人還是沒有損
10/18 09:28, 48F

10/18 09:28, , 49F
失!這是我的想法,還請高手指教....
10/18 09:28, 49F
文章代碼(AID): #1M8WHT8r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