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票據權利與獨立性的問題
各位前輩大家好
小弟在解歷屆試題的時候產生了一個觀念的問題
現在對獨立性、票據權利等觀念現在一團混亂
請大家指點一下
讓我產生問題的根源是題目是103年司法官二試第四題
http://wwwc.moex.gov.tw/ExamQuesFiles/Question/103/103111_30140.pdf
(未成年)
甲-----X-----丙-----------丁
│ (惡)
│
(保證)│
│
乙
基本關係如上
103年的題目還有對價抗辯、期後背書等問題 現在先都不管 只用上圖來解
題目是丁得否向乙主張票據權利?
先說我之前的觀念 直接適用票據法第61條第2項 主張保證獨立性 可以請求給付票款
姑且先不討論獨立性於惡意執票人有無適用等問題 解法很直觀
但是 後來我產生一個問題了
1.丙的票據權利哪裡來的??
是因為 乙的保證,依獨立性原則有效,製造出一個權利給丙嗎??
2.第14條第1項善意受讓適用的要件應該是自無處分權人取得票據
而且善意受讓似乎要有權利存在為前提
本題可以適用嗎??可以的話丁應該就無法對任何人請求權利了吧??
不行的話,丙是有權背書瞜??但丙的權利狀態倒底是怎樣啊??
丁得否向乙主張追索就要依1.的答案來看??
我的觀念現在全部混亂了 崩潰
請大家幫幫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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