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未遂題型解法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黃小民)時間10年前 (2015/10/13 19:04), 編輯推噓4(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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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問問不能未遂題型解法 我刑法是上鄭闕的 他提到不能未遂解法應該是 1.先討論是否構成不能未遂 (客觀危險說、具體危險說、重大無知說) 2.假設非不能未遂,再討論成立何罪 可我看其他參考書跟李允呈的解題書都是採下列解法 1.先討論行為成立何罪 2.再於可罰性層次討論不能未遂 以持槍殺人,可是根本沒裝子彈為例 參考書跟解題書解法: 1.討論開槍行為是否成立殺人未遂 (構成要件討論著手、違法性、罪責) 2.在其他可罰性要件討論不能未遂 鄭闕說這種解法是錯的 因為在討論著手時,如果認為已經著手 就代表行為已具危險性 而不能未遂是行為沒有危險 所以應該先討論26條 再以砂糖甜死人為案例 參考書跟李師解題書: 1.加砂糖成立殺人未遂 (已著手) 2.不能未遂 (重大無知) 如果按照鄭師說法 前面認為著手代表行為有危險 後面又認成立不能未遂代表沒危險 前後矛盾 以上兩種解法不知道哪種才是對的 自己以前是用參考書解法 後來覺得鄭闕說的好像又蠻有道理的?! 手機發文 排版差請見諒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2.158.1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44734255.A.9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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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有些老師採26條有無危險的判斷標準不同, 如黃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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婷,柯耀成老師等少數學者認為26條的危險和着手判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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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是一樣的。所以鄭闕應該也是採上述學者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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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多數學者還是認為這兩種危險的判斷標準是有差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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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解法沒有誰對誰錯,就看你採哪種見解,解法就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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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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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你可以再看看其他老師的書 如果把重大無知這名詞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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掉 是否仍可以解題 你就會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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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主觀上認為他的行為是危險的 第三人認為行為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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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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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闕那種說法似乎把第三人的認知轉變為行為人主觀上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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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的著手時點會變成以第三人的認知決定 而非依行為人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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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行為的認識 而開始足以侵害客體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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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為鄭闕跟李允成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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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解答,雖然還是一知半解,不過應該是源自不同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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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說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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