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會計法的問題?
念會計法遇到的問題:
會計法第3條規定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對於左列事項,應依機關別與基金別為詳確之會計:
第四點: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
會計法第10條
會計憑證關係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者,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
之簽名或蓋章,不得為出納之執行。
不是說管錢不管帳嗎?那為什麼會計法第3條還提到出納
這樣第3條和第10條不就相違背嗎?
請教高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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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08/20 23:15, , 1F
08/20 23:15,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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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 23:16, , 2F
08/20 23:16, 2F
所以第3條意思是會計要作出納的會計紀錄,而非出納事務囉@@
※ 編輯: a213052002 (218.166.92.216), 08/22/2015 00:0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