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主文公告附件未公告,程序法上如何處理?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無房無車無女友φ(._. )>)時間10年前 (2015/07/28 10:33), 10年前編輯推噓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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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PublicServan 看板 #1LjkW8ys ] (雖已在實務機關;仍希各位前輩指教法理上將如何處理) A法規命令為某局民間補助款審查依據(含B附件),於2個月前: ‧發令公告,令上有A沒有B。 ‧發函給相關單位和公會,函裡有A有B。 ‧刊登政府公報,公報上有A沒有B。 1個月前,C公會根據A命令申請補助,經審查通過。 現辦理核銷中。 現承辦人發現附件未刊登政府公報,請問: (1)A命令是否有效? (2)C公會的補助案是否有效?若無效是否有經補正可使生效的方法? -- http://w3.epa.gov.tw/epalaw/cons/8803/cons0504/0504-001.doc 這裡只有說未公告者無效;未說明公告本文未公告附件是否有效 (法八十九律字第○一○二五八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63.29.253.101 ※ 編輯: toputitina (163.29.253.101), 07/28/2015 10:3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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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要看B附件的內容,是否為A法規命令的重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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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僅為申請表格,不重要; 或 載明申請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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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附件會是無關緊要的,那就不影響法規命令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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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補助未依B,為有效但有瑕疵的授益處分,要看瑕疵輕重。若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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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依補正程序,例如請其補提某申請表。 若嚴重,請依違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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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處分撤銷的方式處理,惟應衡量信賴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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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前輩的提點;然(2)非指補助按欠缺B之要素;係若A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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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若有問題,C的補助案是否仍得以核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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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這是小弟的案子,但前簽把補助須知簽成"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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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B非A的重要部分,則A應該已生效。 現在只要1.補公告B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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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C補助跟B無關的話,這不必補正或撤銷重核。 3.C補助誤將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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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簽成"行政規則",這可認係誤寫,依行程法101條1項更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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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您的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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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客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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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Ljkdwka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