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刑法271與294

看板Examination作者時間9年前 (2015/07/21 09:50), 9年前編輯推噓8(8015)
留言23則, 8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想請問版上各位前輩,關於271+15跟294之間的問題。 金律的解題書上是說(p5-5),這兩者會形成法條競合的補充關係,所以結論是294會被競 合掉。 但我也聽過另一種說法是:因為兩罪本身的行為人故意不同,所以兩者之間其實是處於擇 一的關係。 第二種說法聽起來感覺也蠻有道理的,不曉得各位前輩在這兩罪上的看法是什麼哩? 先謝謝大家了。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142.4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37443404.A.3D8.html

07/21 09:52, , 1F
遺棄故意 和殺人故意是不一樣的!
07/21 09:52, 1F

07/21 09:53, , 2F
侵害的法益也不一樣 一個是生命法益271 一個是生存風險的
07/21 09:53, 2F

07/21 09:53, , 3F
提高
07/21 09:53, 3F

07/21 10:28, , 4F
比較像是吸收關係...
07/21 10:28, 4F
吸收...!!!可以說一下看法嗎嗎~~

07/21 10:41, , 5F
兩者故意不同~~~
07/21 10:41, 5F

07/21 10:42, , 6F
實害犯跟危險犯,故意也不一樣,是擇一吧?
07/21 10:42, 6F

07/21 10:53, , 7F
也覺得是擇一 兩者故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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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1 11:13, , 8F
擇一
07/21 11:13, 8F
我自己也比較偏向第二種說法,但有沒有人曉得補充關係到底是怎麼來的,好好奇啊T_T ※ 編輯: yayahi (180.217.142.45), 07/21/2015 11:32:41

07/21 12:26, , 9F
實務傳統觀念認為兩者是互斥,只能成立其一,但學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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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1 12:26, , 10F
有主張兩者可併存再依競合解決,看自己認同那個。
07/21 12:26, 10F

07/21 12:30, , 11F
傳統認為294遺棄並不一定會致死,視為危險犯 ,與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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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1 12:30, , 12F
為實害犯無法並有,須依法條競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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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1 13:08, , 13F
這也是認為是擇一關系矛盾的地方,既然認為兩者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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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1 13:10, , 14F
並存,那又如何一行為實現能2構成要件而成立法條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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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1 19:46, , 15F
要看案例事實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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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1 19:47, , 16F
假設,案例事實是成立15+271以及也成立294的話,意思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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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1 19:48, , 17F
案例設的行為人故意是同時具備或先後產生二種故意,這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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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矛盾,但並非決然不可能。而若案例事實確實如此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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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1 19:49, , 19F
那在271與294間,可能可以認定,在達到15+271的過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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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1 19:50, , 20F
常在經驗上會伴隨294,而精確的說,是伴隨294I後的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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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則在這情況下,15+271與294是成立吸收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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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1 19:50, , 22F
只是這「吸收關係」,早期實務判例會用「吸收」來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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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1 19:51, , 23F
不要搞混了就好,重點在「在經驗上常會伴隨發生」。
07/21 19:51, 23F
+) ______________ 謝謝大家熱情解答耶,完全之感激感激!! ※ 編輯: yayahi (220.139.97.73), 07/22/2015 16:4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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