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請教幾個關於刑法分則的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ki)時間8年前 (2015/07/20 20:14), 8年前編輯推噓4(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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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讀到刑法分則3個問題想不懂,懇請版上各位高手指點!感激不盡! 1.(100年律師一試) 甲以尖刀強取A身上之財物後,知道A為知名企業小開,遂將其綑綁,關在廢棄工寮, 再打電話向A父要求1千萬元。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答案是:甲成立刑法330I加重強盜罪及刑法348-1擄人勒贖罪,數罪併罰。 請問為什麼沒有強盜結合呢?新近實務見解不是已經不強調犯意聯絡,而只要有時空關連 即可,那麼加重強盜後又擄人勒贖沒有辦法結合嗎? 2.(101年律師一試) 甲與大型賣場之收銀員乙,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由甲至該賣場選取價值新台幣2000元 之貨品後,經由收銀員乙之櫃台結帳,而由乙輸入價格僅200元之其他低價品價格條碼後, 向甲收取200元,將該貨品交與甲攜出。依實務見解,甲乙所犯何罪? 答案是:刑法342背信罪之共同正犯。 請問為什麼不是詐欺取財罪或是竊盜罪呢? 3.刑法315-2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書上說是立法錯誤,應是款), 但立法理由是說處罰便利他人窺視、竊聽、"竊錄"的行為,但是竊錄是前條第二款, 這樣究竟有無包含便利他人"竊錄"的行為呢?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9.11.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37394494.A.68B.html

07/20 20:39, , 1F
因為收銀員為賣場員工,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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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又其違背其公司交辦之任務,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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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之行為屬背信罪構成要件該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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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甲乙是顧客非員工,才會構成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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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 20:44, , 5F
刑法315-2我記得只要有用工具之行為,就構成要件該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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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 22:16, , 6F
第一題 我第一次聽聞同一個行為人要有犯意聯絡,是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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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 22:16, , 7F
得太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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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 22:31, , 8F
他指的應是兩罪間的犯意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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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1 00:48, , 9F
我是覺得第一題有討論結合犯的空間 但是答案中最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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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的答案是該選項 考試上來說還是要選最接近的
07/21 00:49, 1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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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的選項AB沒論財產犯罪的問題 C我個人覺得頂多是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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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財未遂 所以只能選D 但結合犯有爭議空間
07/21 00:51, 12F
恩恩大概瞭解了,非常謝謝! ※ 編輯: kinwing (1.162.11.172), 07/23/2015 01:16:14
文章代碼(AID): #1LhEO-QB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