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104年普考法學緒論第21題討論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星空)時間10年前 (2015/07/19 16:47), 編輯推噓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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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關於承攬之瑕疵擔保,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承攬工作物有瑕疵時,承攬人絕對不能拒絕修補 (B)修補費過鉅時,承攬人得拒絕修補 (C)定作人定期限要求承攬人修補,而承攬人不於期 限內修補,且修補費用並非過鉅時,定作人 得自行修補 (D)工作之瑕疵,如係因定作人指示不當而引起時, 原則上定作人無瑕疵擔保請求權 關於此題部頒答案為(A) 這是沒有問題的 因為民法第493條的內容即有明文規定 但是我想跟大家討論的問題是選項(B) 雖然這也是法律明文規定的,但是我想請教 各位高手們,只因修補費過鉅,承攬人即可拒絕為自己 所造成的瑕疵負責的理由是什麼?還是說是我在法條的 解讀上有犯了什麼錯誤或疏失,懇請大家予與賜教,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8.167.20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37295637.A.6AC.html

07/19 16:59, , 1F
跟民法494一起看就懂了
07/19 16:59, 1F

07/19 18:36, , 2F
謝謝KCZF的提點,真的是一起看就懂了。是我的疏忽,謝謝。
07/19 18:36,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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