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104年普考法學緒論第21題討論
21 關於承攬之瑕疵擔保,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承攬工作物有瑕疵時,承攬人絕對不能拒絕修補
(B)修補費過鉅時,承攬人得拒絕修補
(C)定作人定期限要求承攬人修補,而承攬人不於期
限內修補,且修補費用並非過鉅時,定作人
得自行修補
(D)工作之瑕疵,如係因定作人指示不當而引起時,
原則上定作人無瑕疵擔保請求權
關於此題部頒答案為(A) 這是沒有問題的
因為民法第493條的內容即有明文規定
但是我想跟大家討論的問題是選項(B)
雖然這也是法律明文規定的,但是我想請教
各位高手們,只因修補費過鉅,承攬人即可拒絕為自己
所造成的瑕疵負責的理由是什麼?還是說是我在法條的
解讀上有犯了什麼錯誤或疏失,懇請大家予與賜教,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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