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高考法廉申論大家考得如何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vic)時間9年前 (2015/07/17 13:40), 9年前編輯推噓34(34047)
留言81則, 19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看沒人討論高考法廉所有的申論, 於是來開一個讓大家討論一下, 以下魯蛇我就先說自己(其實我感覺我已GG) ........................................... 一、刑法 第1題完全亂寫------> GG 第2題開標有寫第315條、第217條、271條第1項來論罪 第3題開標有寫第284條、第185-3條第1項、第185-4條、第294條第2項 第4題開標寫第320條著手不成立+不可能成立第329條+不成立第277條or第278條 二、行政法 兩題完全用掰的------->GG 選擇粗心眼殘多題(選42) 三、行政學 兩題完全靠想到什麼掰什麼------>GG 選擇粗心眼殘多題(選40) 四、社會學 感覺會寫,但通常給分數還是謎= ="(害怕中 五、刑訴 (整個爆炸) 第1題沒提到相牽涉犯罪也沒提到管轄的問題 第2題鑑定留置隨便掰 第3題沒寫到釋字140號同一法理 第4題完全感覺寫錯----->GG 六、公務員法 第1題實務採復審和申訴都有,很想寫可採複審,但結論還是寫採申訴 第2題寫服務法14-1+銓敘部函釋的撤職情形 第3題結論採不違反中立法 第4題結論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以上感覺自己廢 大家寫得如何? 也來報一下選擇分數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2.49.2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37111642.A.B19.html

07/17 13:46, , 1F
申論情況跟你差不多 行政法考剛好看到行政訴訟法237-1
07/17 13:46, 1F

07/17 13:47, , 2F
以下 所以剛好寫的出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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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13:48, , 3F
選擇 行政法50 行政學也是40 共同科目 法英86 國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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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13:48, , 4F
申論題也是一種GG的節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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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大法英太強了,崇拜中^^

07/17 13:52, , 5F
刑法二題有兩人各下足以致死毒的問題 要討論擇一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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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13:54, , 6F
刑法四題除了329外 也要提到J630對"致使不能抗拒"的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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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13:56, , 7F
社會學教育那題我是寫了蠻多 Bourdieu 的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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擇一我有寫,但沒寫到J630=="

07/17 13:58, , 8F
今年分數應該會降低
07/17 13:58, 8F
應該不會下降吧~感覺跟往年差不多

07/17 14:08, , 9F
公務員法我也寫申訴... 後來查可能是復審 開始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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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14:08, , 10F
不過原po說實務有申訴的 真的話就有點機會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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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14:09, , 11F
第三題應該有違反中立 機要也要適用中立 要他人支持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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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14:10, , 12F
是上下班時間都禁止的 第四題補習班解不違反利衝 看似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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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依廉政倫理規範應不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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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把284寫成277超懊惱 跟時間比賽真是要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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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的237-1和-2寫錯... 早知道不要寫出法條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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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法第1題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70號判決----->行政處分(復審) 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字2135號裁定採------>內部管理(申訴) 第2題因為不是在上班和勤務中,所以結論不違反,不是因為不適用^ ^ 法條寫錯還好,內容對才重要!!!

07/17 14:13, , 16F
第四題本來也有想到廉政倫理規範,但看題目只問利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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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14:13, , 17F
所以想說依利衝法應該是為違反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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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阿 我也只用利衝法作答 補習班供參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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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14:14, , 19F
不過回家後來查到相關函釋,發現好像沒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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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違反???

07/17 14:15, , 20F
那只好cross our fingers祈禱老師網開好幾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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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14:17, , 21F
因為我覺得廉政倫理規範不到法位階,想說應該直接適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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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學 社會學 都用掰的 不過不是胡扯就是 打草稿打很久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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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14:18, , 23F
衝法就好,但沒想到有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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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14:31, , 24F
刑訴 公務員法跟行政學都炸了 有心理準備會死得很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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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炸兩科,應該還是強!!!

07/17 14:34, , 25F
公務員法第一題也寫申訴 以為死定了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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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太緊張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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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法的禁止 只有政黨政治團體的活動那種 有分上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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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像第9 10等等絕大部分都是不分上下班的 下班也不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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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就是第10條 只要適準用中立法的人員 不管怎樣就是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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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是不分上下班,只要有利用職務上權力、機會、方法即算,但不利用即可。 第3題題目說拉票,沒說是否在公開場合拉,若認為非公開,應該就不符合第9條 第1項第6款及施行細則第6條的規定吧! ※ 編輯: vicvicvic (114.32.49.24), 07/17/2015 15: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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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機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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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原PO想的一樣,想說假日與好友打牌應屬不公開,但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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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題是非同時下毒,有先後順序,這樣還有擇一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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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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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想與多數好友打牌,那算不算也是另外一種公開活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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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這次公務員法陷阱好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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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既然身為機要 很難不被認為沒有利用職務上權利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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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條件因果關係套套看 若不構成就是其例外擇一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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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就是因為身在這個位置上 所以才替老闆(市長)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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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好友打牌個人認為是公開 不過不需要到9 光看10就覺得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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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15:22, , 39F
兩個100趴的毒藥,各自獨立,我是有用擇一因果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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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15:56, , 40F
比較想知道刑訴最後一題到底要怎麼寫?全部科唯一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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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廉又不會當檢察官 考那題完全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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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公務員法第三題是像補習班引地方制度法來寫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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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17:04, , 43F
刑法第二題有打擊錯誤的爭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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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17:08, , 44F
國文14 法英76 行政學46 行政法42 刑訴爆掉,3th怎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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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錯:刑訴第四題到底怎麼解?完全沒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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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這次高分的是真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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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17:20, , 47F
等價客錯吧 甲下毒故意是對所有可能吃下巧克力的人 非僅丙
07/17 17:20, 47F
刑訴第四題我看之前有人po是鐵特考古題,沒做到==" 刑法第二題我有寫等價客體錯誤,不知可不可==" 至於那個公務員法的公開活動我覺得看你怎麼論述,覺得公開就違反,不公開就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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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有誤認客體的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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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18:57, , 49F
刑訴第4和那題鐵特,其實不太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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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19:21, , 50F
我也都炸了 QQ 準備今年地特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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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20:42, , 51F
我解成打擊錯誤 阿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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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乎是擇一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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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21:18, , 53F
我自己是擇一故意家客體錯誤 不過補習班不是這樣耶 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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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21:22, , 54F
可是秘書的毒是下在巧克力裡欸,我寫沒有擇一因果說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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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到底是擇一因果關係?擇一故意?等價錯誤?打擊錯誤?我都要弄混了QQ

07/17 22:14, , 55F
公務員法第三題我有引地制法欸 某個函釋有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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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好像印象有,但結果是不是不違反???

07/18 00:18, , 56F
等價客錯+1,擇一因果有寫,不過今年刑法刑訴真的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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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8 00:18, , 57F
差別應該就差在這兩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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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8 00:57, , 58F
等價客體錯誤+擇一因果關係+實務相當因果關係都寫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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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8 01:55, , 59F
我是寫等價客體錯誤仍具故意(認為下毒毒死吃的人非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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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8 01:55, , 60F
重大偏離)會寫擇一因果不成立是因為,通常擇一因果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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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8 01:55, , 61F
不都是兩人同時下毒,就算其中一個行為人不下毒,被害人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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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會死,非不可想像其不存在的條件,所以才說這種情況是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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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8 01:55, , 63F
件理論的例外。但在這一題,如果甲沒有寄毒巧克力,丁也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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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在裡面下毒,丙也不會死,甲的行為還是不可想像其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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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的條件,依照條件理論的原則就行了。也就是說丁的下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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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仍繫諸於甲寄毒巧克力的行為,無法單獨造成結果,非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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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8 01:55, , 67F
因果之情形。請問這樣哪裡出錯了呢,跪求各位高手指正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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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8 02:03, , 68F
擇一因果是處理客觀上有無因果關係的問題,而客體錯誤/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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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8 02:03, , 69F
擊錯誤是處理主觀上有無故意的問題。擇一故意我沒聽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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擇一故意、概括故意.....有很多故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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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要區長跟任用區長職權官等職稱都一樣 故應一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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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記題目是什麼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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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要區長假日打牌時為市長選舉向友人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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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vicvicvic (114.32.49.24), 07/18/2015 09:10:30

07/18 12:54, , 73F
我覺得是不是這樣…誰寄巧克力不重要,重點是下毒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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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8 12:54, , 74F
為才是刑法上要評價的「行為」,今天如果甲寄的巧克力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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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8 12:54, , 75F
有毒,那丁下毒的確有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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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擇一故意則是指,今天甲向乙丙開一槍,誰中槍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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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8 12:54, , 77F
都無所謂為,這個就是擇一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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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r大跟我想法接近,擇一故意就是如此 ※ 編輯: vicvicvic (114.32.49.24), 07/18/2015 18:2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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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題絕對不是在討論擇一故意,因為甲主觀上想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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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8 19:26, , 79F
要殺丙,結果吃到毒巧克力卻是A,他主觀上並沒有要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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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8 19:26, , 80F
的故意,主客觀不一致,因此要討論客體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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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9 03:18, , 81F
謝謝r大!!
07/19 03:18, 8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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