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法官在何種情況下可以拒絕適用法規命令?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kevin61604)時間10年前 (2015/07/12 01:59), 10年前編輯推噓7(7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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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上的各位先進大家好~最近在寫報告時遇到一個問題想請教~就是法官審判時,如果發現應適用的法規命令與其法律見解不同時,可不可以直接拒絕適用? 我國司法院大法官曾在216號解釋表示:「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本院釋字第一三七號解釋即係本此意旨;司法行政機關所發司法行政上之命令,如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僅供法官參考,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亦不受其拘束。惟如經法官於裁判上引用者,當事人即得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解釋。」 然而解釋中所謂的「法律見解不同」的意義是什麼?是要法官認為法規命令違憲或有抵觸法律的情形?還是只要對於法律的解釋不同就可以?法規授權的強度會有影響嗎? 舉例而言,證交法第157-1授權訂定的重大消息管理辦法中,關於公開的定義是:「一、公司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基本市況報導網站中公告。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基本市況報導網站中公告。四、兩家以上每日於全國發行報紙之非地方性版面、全國性電視新聞或前開媒體所發行之電子報報導。」此時,如果該消息是被網路媒體(例如風傳媒、新頭殼)所揭露的話,法官可以直接拒絕適用上揭的法規命令而認為是屬於公開嗎?又抑或法院認定縱使經過報紙報導仍不是公開者,是否可以逕自拒絕適用重大消息管理辦法? 就思考的脈絡上我有想到從兩個面向出發: 第一, 如果法院可以逕自的拒絕適用法律可能會影響法規的明確性,許多法規命令的制訂就是讓行政機關可以因時制宜,秉其專業來填補法規的構成要件,如果法官可以單純因為「見解不同」就拒絕適用的話,可能會導致受規範者無法預見。不過,這樣的弊害只會出現在法官做出對當事人比法規命令更不利的見解時才會出現。以上面的例子來說,若法官更寬鬆的認定公開的定義,就沒有對當事人不利的狀況發生。 第二,承上所述,法規命令如果是受立法者所託付而訂定,可見立法者原意是在尊重行政機關的專業,並允許其在授權範圍內為裁量並訂定命令,若法官拒絕適用也可能要成侵犯立法者授權的本意。雖然大法官解釋是從權力分立導出法官不受命令拘束的結論,但在這樣的情形下似乎也有權力分立被破壞的疑慮。 雖然GOOGLE了很久還是沒看到相關的見解,還請各位指教!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2.235.178.24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36637557.A.B15.html ※ 編輯: kevin61604 (182.235.178.249), 07/12/2015 02: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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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過來,法官受行政命令拘束,也是破壞權力分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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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過或許從功能最適的角度來看的話,法院似乎應該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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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行政機關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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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行政釋示對司法無拘束性的行政釋示,是指行程法ꜱ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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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發文怪怪的,下面再打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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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行政釋示對司法無拘束性的行政釋示,指的是行程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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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條2項2款的解釋性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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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216所稱「依其職掌」指的就是基於法定職權範圍內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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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這點在釋字407亦有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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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解釋性行政規則違憲或違法時,法官皆可拒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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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在判決中引用,原本不具對外性就變成對外產生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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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力(判決),此時當事人就可以據此聲請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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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對,可是因為大法官似乎沒有針對法規命令作解釋,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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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只好引用21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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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G大認為法規命令會拘束法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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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就一直沒拘束力,想理就理,不想理當沒看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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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本質就是命令,法官依法律審判,是否適用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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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決定,不需想太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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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287、216、407、5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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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與法規命令曾級都只是命令,是同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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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認為毋須過於擔心突襲裁判的問題,如若法規命令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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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按法官有依法審判之義務,雖得拒絕適用,但立法者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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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行政機關之專業而以法律授權其補充,實質上法官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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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以「法律見解不同」來拒絕適用;另如若認為命令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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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則命令本身違憲,自然得拒絕適用,二則所依據之法律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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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審判時如須引用該法律,直接聲請釋憲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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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是可以不用,不受拘束,但必須用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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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困惑法官在不認定法規命令有違法或違憲,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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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的見解不合,依法可以拒絕適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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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我舉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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