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民訴既判力主觀範圍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罐頭)時間10年前 (2015/07/09 13:41), 編輯推噓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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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大家好 我想問一下 我們知道民訴法上針對既判力的主觀範圍有分為區分說跟不區分說 區分說以61年台再字186號判例為代表,不區分說則為邱派學說 小弟想請問,我在書上有看到 假設甲對乙起訴主張所有物返還 再訴訟係屬中,乙將該物轉讓給善意之丙 依照不區分說,甲仍可主張丙受判決既判力拘束 為此僅代表丙不得爭執甲乙間之關係,不及於甲是否對丙有請求權 我想問 這種效力是只有不區分說採行,還是區分說中所謂的既判力及之 也是僅指不得爭執原判決當事人間之關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1.68.12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36420489.A.2F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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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這個例子討論的是善意取得,涉及的應該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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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台抗字第47號裁定,而非61台再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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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沈老師並未採不區分說,但反對96台抗47,邱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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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們在此問題上採取的立場並非全是區分或不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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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針對您的問題,區分和不區分差異主要是主觀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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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非客觀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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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樓上助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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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不區分的是許老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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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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