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法267但書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老莊)時間9年前 (2015/07/08 13:53), 編輯推噓7(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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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甲與乙訂定了買賣契約,甲出售A車(50萬)予乙,乙先支付20萬,等試用後再支付剩 餘價金並交車。不料,乙試車時,不慎撞到電線桿。 請問一下,根據民法267但書,甲可以要求乙支付剩餘價金,但乙可以要求說修車費要從 剩餘價金扣除。 不管怎麼看,甲不是挺吃虧的嗎?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38.17.17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36334784.A.3B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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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想車子最後是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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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是指若乙造成甲不能給付 因可歸責於乙 甲仍得請求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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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待給付 而甲因免於給付受有利益時 乙才可主張損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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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以為負擔行為尚未成立,沒有不能給付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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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不履行是不是重看一次,損益相抵不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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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為什麼可以要求修車費扣除呢?你都說甲挺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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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與法感情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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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過失把車撞壞,甲受有什麼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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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不得主張扣除修車費,267條但書通常指的是對第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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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賠償請求權,不包含債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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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能用但書啦 甲根本沒有得到利益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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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各位指點,剛要打總結,就被樓上搶走了要說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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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例子不得用在但書,我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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