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公司法-設立中發起人責任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qcqcqcqcqc)時間9年前 (2015/07/04 04:47), 編輯推噓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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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50(公司有未成立)/155(未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設立事項負連帶責任 無限/兩合/有限公司法無明文 其後未能成立的話:類推合夥迳連帶負責 有成立:依同一體說->由公司負責 以上是我讀到的發起人設立中事項的責任 只有無限/兩合/有限公司,其後有成立的話,由公司負責 那發起人的責任如何? (和其他三種情形差別在不需負連帶責任?) 這樣感覺似乎怪怪的,非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責任結論上比較輕 想請教看看是否有人能解答,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0.156.7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35956424.A.E17.html

07/04 09:26, , 1F
不符合150155全部依合夥使發起人間負連帶責任
07/04 09:26, 1F

07/04 09:28, , 2F
不再區分公司種類 "發起人合夥"是一般規定 特別規定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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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4 09:30, , 3F
就算公司嗣後成立 其他公司之發起人間仍依合夥連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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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體說是指嗣後成立的公司要負責 而非發起人可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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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4 11:44, , 5F
了解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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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4 11:46, , 6F
但是說一般/特別規定不會怪怪的?不是類推適用而已?
07/04 11:46, 6F

07/04 11:51, , 7F
翻到書了 民法記錯 直接適用合夥ok
07/04 11:51,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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