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公司法-設立中發起人責任
公司法150(公司有未成立)/155(未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設立事項負連帶責任
無限/兩合/有限公司法無明文
其後未能成立的話:類推合夥迳連帶負責
有成立:依同一體說->由公司負責
以上是我讀到的發起人設立中事項的責任
只有無限/兩合/有限公司,其後有成立的話,由公司負責
那發起人的責任如何? (和其他三種情形差別在不需負連帶責任?)
這樣感覺似乎怪怪的,非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責任結論上比較輕
想請教看看是否有人能解答,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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