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善意佔有人 到底要如何判定呢?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小瑪莉)時間9年前 (2015/06/19 13:57), 9年前編輯推噓6(6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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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我有一個問題是不動產孳息的取得順序是 果實自落鄰地 善意佔有人 用益權人 財產管理人 最後才是原物所有人 那我有一個問題 到底善意佔有人這個要件是什麼啊? 是指無過失於鄰地種植果樹的算是善意佔有人? 還是說提供肥料種子灌溉的算是善意佔有人? 例如這一題 甲經商致富,返鄉購置土地一筆,並登記為所有人。嗣自民國79年開始, 乙無權占有該地,並在其種植果樹,每年收成獲益超過20萬元。因乙為甲的堂叔, 甲始終隱忍不發,直至民國98年,甲之父去世,甲始向乙請求返還該地、即乙於該期間內 所獲得之利益。請問:甲之請求有無理由? 這一題以登記之不動產無消滅時效適用,且依民法66條第2項不動產之出產物,未與 不動產分離前,為不動產之一部分,故甲為果樹之所有人,且擁有該地。 可是甲能否向乙主張返還於該期間所獲得的利益? 甲雖然為所有權人,可是我不清楚他到底有沒有孳息收取權? 關鍵是乙到底算不算善意佔有人阿?乙雖無權占有該地,可是他種植果樹且灌溉之, 是否這樣就取得了收益權呢?這邊我實在不太懂 希望大家能幫我解答一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4.129.5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34693470.A.4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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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一女友:無主物先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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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二女友:遺失物拾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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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三女友:埋藏物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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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四女生:果實自落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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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樓上那個簽名檔真的經典到靠北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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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按請求權基礎應該先從767檢查,甲為土地所有人,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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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無權占有人,故甲對乙有767,且按釋字107號解釋無罹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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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消滅,然乙可否主張時效取得,容有討論空間,按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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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構成要件觀察可以知悉乙不得主張時效取,就算乙善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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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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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自來勝分科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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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QWERT301 (36.224.129.55), 06/19/2015 14:27:13 這邊我覺得甲是所有人這點沒疑問 我主要是覺得乙的種植果樹行為,能不能讓乙得到果樹孳息的收益權 因為有的話,甲應該還是能請求乙返還該地,但不能要求這19年來所獲得的利益吧 ※ 編輯: QWERT301 (36.224.129.55), 06/19/2015 14:3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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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被乙種到土地上成為土地的重要成分,故甲應該是樹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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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人(811條關附合的規定)所以無權占有人乙,是沒有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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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權的,就算樹是他種的也沒有收取權,職此甲對乙是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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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得利請求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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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甲的不當得利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消滅,故乙能以1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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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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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惡意占有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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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想甲應該可以向乙請求五年內相當於不當得利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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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乙占用系爭土地,對乙來說是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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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從98年往前算五年的不當得利,應該未罹於時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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