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行政法 裁罰性不利處分
看到題目中附的法條常無法判斷究竟是否為裁罰性不利處分,比方103地特3等行政法考題中條文裡所謂的「情節重大得命歇業 停業」究竟性質為何?
我的理解是因為它規定在罰則的章節,應該是裁罰性不利處分,但看解答又說僅為一般的行政處分,想請高手解惑啊
參考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5 條第 1 項‥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 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一、變質或腐敗。七、攙偽 或假冒。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4 條第 1 項: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5 千萬元以下罰鍰; 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 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二、違反第 15 條第 1 項、第 4 項 或第 16 條規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9 條‥有第 15 條第 1 項第 7 款、第 10 款行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8 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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