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行政法高考選擇題請教!
問題一:
某低收入戶遭市政府以其匿報所得為由,撤銷低收入戶資格並停發救助金。為免生活陷入
困境,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下列何種訴訟,使市府恢復其權利? (97地三行政法)
(A)撤銷訴訟
(B)課予義務訴訟
(C)確認訴訟
(D)一般給付訴訟
答案:A
我對此題有疑惑,想請教為何不能選(D)一般給付訴訟?
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可以提出一般給付訴訟
按此觀念應該可以提出一般給付訴訟,究竟我的觀念錯在何處?
問題二:
義務人於行政執行程序中,若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時,義務人應如何提起
法律救濟? (103法制行政法)
(A)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聲明異議
(B)依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準用強制執行法之相關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C)依行政訴訟法第 307 條前段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D)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規定提起一般給付之訴
答案:C
這一題我連題目都看不懂是什麼意思?
什麼是義務人?跟納稅義務人是類似的概念嗎?
還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這又是什麼意思?
可以用實例解說一下上面兩個概念嗎?
此外,我翻了一下阿摩題庫的解答,但還是有疑惑
有網民用一個實例來說明此題目,這題用一個例來了解較容易
例如甲欠乙50萬,於是用自己的車子給乙做抵押,約定2年還完錢後車子還給甲,
後來乙因欠稅被國稅局申請行政執行而要將甲的車子查封,
此時甲可以跳出喊冤而向國稅局提出異議。
所以此實例甲是義務人嗎?債權人是乙嗎?
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事由是「乙因欠稅被國稅局申請行政執行而要將甲的車子查封」?
為什麼這是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事由,我不太懂這意思?
然後網民又附上了作為解答
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5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決議文]
按行政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
不論其執行名義為何,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應許債務人提起異議之
訴,以排除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第307條前段規定:「債務人異議之
訴,由高等行政法院受理」,應認其係屬行政訴訟法關於債務人異議
訴訟類型之規定。雖該條係列於同法第8編,但既未明定僅以同法第305條第1項
或第4項規定之執行名義為強制執行者為限,始有其適用,則行政處分之受處分人
,於行政機關以行政處分為執行名義行強制執行時,如於執行名義成立後有消滅
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債務人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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