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請益99年司法四等書記官民法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這個世界還需要英雄)時間9年前 (2015/05/29 23:48), 編輯推噓2(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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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小開與乙女星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結婚,乙之父親丙贈與乙結婚禮金新台幣五百萬元,並表明將來其百年後無須計入總遺產計算。乙婚後演戲所得共計新台幣一千萬元,由於甲流連賭場,乙以其演戲報酬為甲清償賭債新台幣三百萬元,甲、乙二人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協議離婚。問甲、乙夫妻財產應如何分配? 請問三百萬賭債非債 那妻幫夫還錢後還能跟夫要錢嗎? 財產分配是1000萬/2=500萬 還是(1000萬-300萬)/2=350萬? 懇請板上神人幫忙解惑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3.191.9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32914512.A.3C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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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債是自然債務,不能利用公權力使其實現,亦非債務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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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償還了也不得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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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得向乙請求財產差額500萬,但法院亦得依民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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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l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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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夫妻之一方於婚姻存續中,以自己財產為他方償還債務,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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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1023條請求返還。故乙得主張抵消甲所主張之財產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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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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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假設法院未依民1030-1ll調整或免除差額的情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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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乙婚後演戲所得1000萬驒넩-(乙為甲清償之賭債3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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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ω⊙手機推文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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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1000/2)-30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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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不管補習班開什麼都可以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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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繳費後不管什麼課都可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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