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行政法-103高考三等(法制)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搖滾元氣)時間9年前 (2015/05/20 19:14), 編輯推噓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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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39條規定,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 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不到場所生之效果。所謂『不到場所生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 誤? A)無故不到場者視同棄權, 行政機關得逕行開始、終結或延展調查程序 B)無故不到場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 不得強制為之 C)行政機關於當事人緘默或不行為時, 仍應在可能及可期待之範圍內,依職權闡明事實 D)嗣後行政機關作成 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權利之行政處分時, 即毋庸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答案(D),我選C 但行政程序法102條規定: 行政機關作成 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權利之行政處分前, 已依第39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者, 不在此限。 請問D是錯在哪裡?C的敘述又為何正確呢? 想破頭了T口T 想請高手幫忙解惑……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6.0.23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32120448.A.8A7.html

05/20 19:31, , 1F
我覺得題目的陳述意見是針對HB依職權所做的調查,而D是*
05/20 19:31, 1F

05/20 19:31, , 2F
嗣後*做成VA,不適用102
05/20 19:31, 2F

05/20 20:16, , 3F
這題參考行政程序法第105條後,再看行政罰法第42條
05/20 20:16, 3F

05/20 20:16, , 4F
你會比較高清楚!
05/20 20:16, 4F

05/20 20:17, , 5F
多打一個"高",歹勢!
05/20 20:17, 5F

05/21 17:44, , 6F
謝謝k大,經您解釋我大概了解了
05/21 17:44, 6F

05/21 17:44, , 7F
也謝謝y大熱心回覆
05/21 17:44,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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