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身心四等 行政法第40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球)時間9年前 (2015/04/22 11:33), 編輯推噓10(1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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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PO,手機排版,請見諒。 拜託各位神人幫忙解疑! 104年身心四等 行政法 B 40 下列何種情形,訴願機關應作成不受理之決定? (A)對於申請政府資訊公開被駁回之決定不服,而提起訴願者 (B)對於命拆除違章建築之處分不服提起訴願,訴願程序中房屋已被拆除者 (C)對於住家前面劃設臨時停車標線不服,而提起訴願者 (D)對於命繳納罰鍰並且已繳納完畢之處分不服,而提起訴願者 再加上考古題 C 4.下列何人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98退除役三等) (A) 因商標仿冒而利益受損之消費者 (B) 因交通管制營業受損之商業經營人ꀊ(C) 因不實廣告致商業利益受損之同業經營者ꀊ(D) 因公有公共設施管理不當受傷之人 問題: 104年身心四等行政法第40題 選項C為什麼不是反射利益呢? (感覺C只能提起陳情之類的) 反射利益是看行政行為的法規的目的,在保障公共利益而非個人利益。 而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 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制定本條例」。 以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二條指出:「標誌、標線、 號誌之設置目的,在於提供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 制、指示等資訊,以便利行旅及促進交通安全」。 為何交通管制受利益損失的商家就不能提起訴願,而停車線畫置受影響 者就可以提出訴願?兩者不是皆出於公益考量而設計,又未提及個人利益嗎? 還請各位解惑,十分感謝!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9.216.11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29673591.A.E7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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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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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選B! 因為標的物消失不存在,還吵個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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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是給B,恭喜上面兩位。可是我的疑問是C是不是反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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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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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因為物件已經被拆除,所以訴願也無法補救,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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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三個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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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題c是對物的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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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e大,感謝,我學起來了,人死不能超生,物死不能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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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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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大,可是是不是一般處分跟反射利益沒有競合關係吧?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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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其實也是一般處分呀,可是受他影響的商家還是不能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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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我的想法哪裡打結了,請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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咕狗"沿線居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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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審查廣告通過為行政處分 而此時行政處分的利害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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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人即為因這廣告不實而受害之同業經營者 自然可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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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與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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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制的目的在於用路人的行車便利和安全,附近商家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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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處分相對人,只能提損失補償(具有徵收效果之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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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大,感謝你,我去估狗了,但若依沿線居民權解釋,交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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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的商家應該也是"沿線居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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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i大,管制是因為立法目的在於便利及安全,所以對商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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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射利益,我這樣說是對的嗎?如果是這樣,那畫置停車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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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樣呀!畢竟他們用的是相同法規。居民或是商家其實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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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受影響的特定人。麻煩你解惑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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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大,謝謝你的解釋,受損同業是利害關係人可以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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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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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號誌或是交通警察管制交通是人的一般處分,畫停車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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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一般處分,訴願的標的是中央或地方機關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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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你家前面劃臨時停車格,除非你家前面時既成道路,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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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怎麼會讓行政機關劃為公用,然後影響自己出入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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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如此,人民當然能對劃停車格(一般行政處分)提行政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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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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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交通管制所受到非預期的財產損害,本來就不是因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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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有意造成的(為了公共福祉),因此只能構成特別犧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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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人民提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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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不是反射利益吧,反射利益至少你要有利益,劃線未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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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為了劃線,幫你家大門洗乾淨刷亮亮(?)那才是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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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題意應該是考是否行政處分,不需考慮補償。 2.劃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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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標線,雖似為一般處分,但對一般用路人來說係授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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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2 19:27, , 40F
而不能救濟。3.40題是"住家前面" 4題B倒是沒說是否沿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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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我一直搞錯重點,所以反射利益只對"不特定"人才有,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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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就不是了,我應該沒理解錯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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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各位大大相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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