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消滅時效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呆呆)時間10年前 (2015/04/10 00:55), 10年前編輯推噓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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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6 條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 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 127 條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 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第 456 條 出租人就租賃物所受損害對於承租人之賠償請求權,承租人之償還費用請 求權及工作物取回權,均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想請教一下,上述條文很大一部分都是根據契約關係產生之債的請求權 那罹於時效還可以用債務不履行來請求嗎(十五年)? ex. 租金未繳已超出五年,主張227請求給付 被告可以用126抗辯嗎? 謝謝!!! 第 227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 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1.債務人有給付義務(須證明契約有效成立):租賃契約 2.債務人未依債務之本旨而為給付 :正常情況應繳租金而未繳 3.債務人有「可歸責事由」(故意或過失):債務人缺乏資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9.129.21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28598537.A.41B.html ※ 編輯: Egirlbaby (223.139.129.217), 04/10/2015 01:02:10 ※ 編輯: Egirlbaby (223.139.129.217), 04/10/2015 01:07:01

04/10 01:13, , 1F
罹於短期時效不能再用125(請看125但書
04/10 01:13, 1F

04/10 01:15, , 2F
126時效是5年
04/10 01:15, 2F
※ 編輯: Egirlbaby (223.139.129.217), 04/10/2015 01:17:00

04/10 01:18, , 3F
喔喔 所以他不管什麼請求權 時效有短的就依短的 對嗎
04/10 01:18, 3F

04/10 02:37, , 4F
有特別規定依特別規定
04/10 02:37, 4F

04/10 08:19, , 5F
227不是不完全給付,租金不是應該只有遲延的問題嗎?
04/10 08:19, 5F
文章代碼(AID): #1L9gy9GR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