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224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罐頭)時間10年前 (2015/04/06 15:05), 編輯推噓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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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考民法373、374、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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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樓上 我知道374條。我要問的是另一個問題,為什麼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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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的義務可以導出貨運公司變成不是履行輔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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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認知是債各有特別規定,債總劣後適用,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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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依照224條,乙需要為A之故意過失負同一責任。但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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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約定他地清償,依照374條,乙交付標的物給A時,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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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負擔就移轉給甲了。表示甲自此需要為標的物在途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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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負責,乙也因此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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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上寫的『貨運公司並不是乙的履行輔助人』的意思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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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乙不需要為貨運公司的故意過失負責,也就不適用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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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L8Z1Nw5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