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台鐵還有機會增額嗎(考選部回函釋疑)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seungyeon)時間9年前 (2015/03/31 23:27), 9年前編輯推噓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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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先前板上對於鐵路特考有些爭辯 小弟將以前考選部的回函公佈於此 以提供正確的資訊給板友 請 查照 ------------------------------------ 部長信箱回復信函第46452號 : 來信轉本部特種考試司答覆如下: 一、查憲法第86條規定,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條規定,公務人員之任用,依本法以考試定其資格。 同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本法第1條所稱以考試定其資格之人員,指下列各款人員: ……六、交通事業機構從業人員。」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第1條規定,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7條第1項及交 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5條第4項規定訂定之。同規則第2條規定,交通事業機構從業人員 ,指隸屬交通部各事業機構之從業人員。 依上開規定,鐵路特考屬公務人員考試。另為配合交通事業人員採資位職務分立制, 鐵路特考分別設置高員三級、員級、佐級、士級四個考試等級, 按該考試規則第3條第3項規定,高員三級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員級考 試相當普通考試,佐級考試相當初等考試,併予敘明。 二、復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條規定,公務人員之任用,依本法行之。 同法第33條規定,教育人員、醫事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 均另以法律定之。 同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 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 前項所稱各機關,指下列之機關、學校及機構:……六、交通事業機構。」 又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1條規定,交通事業人員任用,依本條例行之。 同條例第10條規定,本條例未規定事項,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 依上開規定,交通事業人員屬公務人員任用法所稱公務人員, 其任用另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行之。 三、若您尚有其他鐵路特考相關問題,請電洽本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 洽詢電話:(02)22369188轉分機3120或3116。 謝謝您的來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4.77.10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27815655.A.9DC.html ※ 編輯: jiyeonpark (36.224.77.103), 03/31/2015 23:29:03

03/31 23:50, , 1F
一堆人的臉被打得好腫xd
03/31 23:50, 1F

04/01 01:46, , 2F
你確定你有看仔細回文再笑好嗎?
04/01 01:46, 2F

04/01 22:55, , 3F
看不懂
04/01 22:55,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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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回文證實鐵路特考是公務人員考試,台鐵人員
04/03 06:25,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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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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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1 18:28, , 6F
公務員…唉
05/11 18:28, 6F
文章代碼(AID): #1L6hpddS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