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台鐵還有機會增額嗎(考選部回函釋疑)
鑒於先前板上對於鐵路特考有些爭辯
小弟將以前考選部的回函公佈於此
以提供正確的資訊給板友
請 查照
------------------------------------
部長信箱回復信函第46452號 :
來信轉本部特種考試司答覆如下:
一、查憲法第86條規定,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條規定,公務人員之任用,依本法以考試定其資格。
同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本法第1條所稱以考試定其資格之人員,指下列各款人員:
……六、交通事業機構從業人員。」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第1條規定,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7條第1項及交
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5條第4項規定訂定之。同規則第2條規定,交通事業機構從業人員
,指隸屬交通部各事業機構之從業人員。
依上開規定,鐵路特考屬公務人員考試。另為配合交通事業人員採資位職務分立制,
鐵路特考分別設置高員三級、員級、佐級、士級四個考試等級,
按該考試規則第3條第3項規定,高員三級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員級考
試相當普通考試,佐級考試相當初等考試,併予敘明。
二、復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條規定,公務人員之任用,依本法行之。
同法第33條規定,教育人員、醫事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
均另以法律定之。
同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
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
前項所稱各機關,指下列之機關、學校及機構:……六、交通事業機構。」
又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1條規定,交通事業人員任用,依本條例行之。
同條例第10條規定,本條例未規定事項,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
依上開規定,交通事業人員屬公務人員任用法所稱公務人員,
其任用另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行之。
三、若您尚有其他鐵路特考相關問題,請電洽本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
洽詢電話:(02)22369188轉分機3120或3116。
謝謝您的來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4.77.10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27815655.A.9DC.html
※ 編輯: jiyeonpark (36.224.77.103), 03/31/2015 23:29:03
推
03/31 23:50, , 1F
03/31 23:50, 1F
推
04/01 01:46, , 2F
04/01 01:46, 2F
→
04/01 22:55, , 3F
04/01 22:55, 3F
推
04/03 06:25, , 4F
04/03 06:25, 4F
→
04/03 06:25, , 5F
04/03 06:25, 5F
推
05/11 18:28, , 6F
05/11 18:28, 6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