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行政法之行政事實行為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D.C)時間10年前 (2015/03/24 20:45), 編輯推噓2(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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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行政事實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事實行為亦可能為私經濟行為 (B)行政事實行為若有違法可能構成國家賠償責任 (C)作成違法行政事實行為之公務員可能構成刑事責任 (D)行政事實行為不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103普考-26】 這題最後我選(D),但我對(A)也有點疑問。行政機關之行為可分為 私法上事件(私經濟行政)和公法上事件(公權力行政);而公法上事 件可進一步細分為僅具事實上效果(行政事實行為)和直接產生法律 效果(行政處分、行政契約等)。如果以此為區分,為什麼行政事實 行為亦可能為私經濟行為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8.252.24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27201127.A.7C2.html

03/24 20:54, , 1F
行政事實行為即無公法上法律效果 購買辦公用具也算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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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4 20:54, , 2F
行政私法行為 供給民生水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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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4 21:28, , 3F
這題答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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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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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公共設施 同時是行政事實行為和行政輔助行為 選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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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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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下是阿摩模式嗎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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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4 21:37, , 8F
03/24 21:37, 8F

03/24 21:47, , 9F
修正一下 應該是興建辦公廳舍 興建本身是行政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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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辦公廳舍是取得推行日常任務所需物力的行為 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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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輔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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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經濟“行政”→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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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4 23:40, , 13F
公權力“行政”→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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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都是行政行為(包含行政事實行為),只是適用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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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私法不同,影響的是之後的救濟程序不同。以上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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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參考,有錯誤的地方煩請各位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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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4 23:41, , 17F
更正:是救濟途徑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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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L4LndV2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