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96地特 刑法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洨魯)時間9年前 (2015/03/11 20:36), 編輯推噓4(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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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在某甲家中飲酒,甲雖知乙已經酒醉,卻未加勸阻任憑乙駕駛轎車離去, 不久乙即因撞及安全島而翻車死亡。試問甲對乙的死亡是否應負不純正不作 為之過失致死刑責? 考點應該是甲有沒有保證人地位 有一個版本是說"違背義務之危險前行為理論"ꄊ甲約乙吃飯,並不違反任何義務,不符合危險前行為 無罪 另外一解為 客觀上,甲未勸阻酒醉的乙駕車之行為,乃放任既存風險持續之行為,屬不作為, 需通過保證人地位始可論罪。 1. 依題意,兩人亦非密切生活關係或危險共同體。甲也非事實上承擔義務之人, 且無監督者保證之適用。 2. 平日好友相約飲酒本難謂危險前行為,然本題中,乙於甲家中飲酒, 甲是否能論以場所管理者之保證人地位,殊堪研求。 又,若甲家中已無旁人,則甲事實上成為唯一可阻止死亡結果發生之最後人選, 具排他支配性,若因此肯定其危險前行為(僅聚集二人,而非另有旁人) 之保證人地位,則甲具勸阻之作為義務,其不作為具有刑法上可罰性。 依刑法第15條,具作為義務者,能防止而不防止,與因積極作為發生結果者同。 兩個看起來都合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245.136.23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26077362.A.67F.html

03/11 20:56, , 1F
第一說是學說跟很早期法務部的看法(24年7月決議)
03/11 20:56, 1F

03/11 20:57, , 2F
法務部在該決議說了防止義務是以法有明文規定為限
03/11 20:57, 2F

03/11 21:00, , 3F
然後到了31年上2324號擴張到"法之精神有防止義務"
03/11 21:00, 3F

03/11 23:11, , 4F
所以甲在這題中,以現在實務見解,是已經有保證人地位
03/11 23:11, 4F

03/11 23:13, , 5F
了嗎??甲邀乙到家中喝酒,本來已就有可能喝掛,而離去
03/11 23:13, 5F

03/11 23:14, , 6F
時有發生一定危險的可能性了吧?!以這個案例來看,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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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 23:15, , 7F
算是有危險前行為嗎??
03/11 23:15, 7F

03/14 23:32, , 8F
看你的危險前行為是採因果說還是義務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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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23:33, , 9F
因果說的結論是,甲邀約乙喝酒且已知他酒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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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23:34, , 10F
且乙酒醉跟甲邀約喝有因果關係(相當因果關係)
03/14 23:34, 10F

03/14 23:34, , 11F
這樣就有危險前行為的保證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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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23:35, , 12F
義務說就是法務部很早很早說的那個防止義務
03/14 23:35, 12F

03/14 23:37, , 13F
違反義務才構成危險前行為的保證人義務
03/14 23:37, 13F

03/14 23:38, , 14F
83年法務部另有新見解已經推翻了因果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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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23:39, , 15F
認為「甲明知乙酒醉不能駕車,惟並非即表示甲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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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止乙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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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23:41, , 17F
針對這個見解 我參考書上的解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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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23:42, , 18F
「甲主觀上既未必有能力阻止,即不能遽論以過失罪責
03/14 23:42, 18F

03/14 23:43, , 19F
」,我會看成是以違反義務說為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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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L03QoP_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