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103鐵路 民法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桃桃貼心的小貓咪~)時間11年前 (2015/03/11 17:08), 編輯推噓17(17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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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做題目,發現有幾題找了答案後, 還是看不太懂為何是此解 請版上前輩給予幫助和說明,感謝 6 甲為讓小孩上明星國中,路過乙家,見乙家位於明星學區,乃於 5 月 1 日寫信給乙表 明要向乙以 2,000 萬之價金購買 乙之公寓,信寄出後,甲就後悔,連忙於 5 月 2 日以 限時再寄一封信表明不要購買了,詎乙於 5 月 5 日收到甲的第一 封信後,認為是個好 交易,於同日寫信回覆願意以所出之價格賣出,乙卻於 5 月 7 日收到甲的第二封信。試 問下列敘 述,何者正確? (A)買賣契約於乙寄出同意交易之確認函,5 月 5 日契約成立 (B)買賣契約於乙寄出同意交易之確認函到達甲時,契約成立 (C)如乙對於遲到之第二封信對甲為遲到通知者,則買賣契約成立 (D)買賣契約不成立,因甲在乙回覆前已寄出撤回通知書 答案:C 老實說我整個看不懂C在寫甚麼? 可以有更簡單白話之說明嗎? 10 甲駕車,已善盡一切注意之能事,突遇患有重度精神疾病之乙由巷子竄出,甲為避免 撞傷乙緊急閃避撞上路樹,身受 重傷。甲向乙請求損害賠償之依據為何? (A)侵權行為 (B)不當得利 (C)無因管理 (D)救助契約 答案:C 我一看到題目覺得是緊急避難,但選項沒有,可是為什麼是無因管理? 感覺應該是侵權行為啊?! 11 契約當事人約定以外國通用貨幣定給付額者,於清償期屆至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債權人得請求以本國通用貨幣給付 (B)債務人得選擇以本國通用貨幣給付 (C) 法院得自由選擇是否判令債務人以本國通用貨幣給付 (D)債務人僅得以外國通用貨幣給付 答案:B 這題我更不懂了,依題意和民法第202條規定,已經約定以外國貨幣了 為何答案不能選D 21 有關民法上法定扶養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在扶養權利上,配偶與直系尊親屬同,排在第一順序上 (B)在扶養義務上,直系血親卑親屬排在第一順序上 (C)受扶養權利人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但對直系血親尊親屬就不能維持 生活之限制,不得適用之 (D)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人為配偶時,僅 減輕其義務 答案:C C跟法條都一樣,我不知道錯在哪邊?? 不知道這樣排版會不好閱讀嗎? 以上是我的疑問 謝謝大家的解答 最後祝版上的國考人都能金榜題目~~加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2.178.11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26064894.A.8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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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題C的意思是,乙的第二封信之於甲如果比第一封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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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那契約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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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76條-無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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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 17:58, , 4F
請問乙不是只寄一封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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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甲駕車並未使乙受到傷害,只有甲自身受到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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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的答案"僅"得以外國通用貨幣給付,以民法202條"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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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17 11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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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輕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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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題意是定給付額不是約定以外國貨幣給付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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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還是可選擇以本國通用貨幣給付之 (202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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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舉個例子就是"我們契約裡的價金是100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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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並不是約定付款的貨幣是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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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是錯在"不能維持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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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條二項是對"無謀生能力"之限制不得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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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二項的本意是"對直系血親尊親屬 不管有沒有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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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 都要負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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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21題C意義變成了"不管能不能維持生活都要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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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已經能夠維持生活 又何來需要他人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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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這樣子的想法去看1117條二項會比較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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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10不算是乙導致甲受傷 所以有損害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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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的乙連是不是行為都不一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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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侵權行為還有自己行為原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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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 21:22, , 23F
請問d大,什麼是自己行為原則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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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只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對他人行為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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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就算肯認乙走出來是受意思支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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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乙走出來這件事本身沒傷到甲 就不需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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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甲的轉彎+自撞是甲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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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 21:47, , 28F
謝謝d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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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 22:16, , 29F
感謝大家,看完大家的說明後,果然有打通任督二脈了^_^
03/11 22:16, 29F

03/12 20:20, , 30F
不好意思!!!~對於第10題~還是不太懂!!~可否再次說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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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2 20:20, , 31F
打錯了~是第6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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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2 21:31, , 32F
第6題 甲的兩封信 第一封是要約 第二封是要約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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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2 21:32, , 33F
民法95條1巷但書說了 撤回要早到或同時到才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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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162還有限制 如果撤回遲到了 相對人要發遲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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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95條讓撤回通知因遲到而無用的法律效果才會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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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上來講 C選項指的是 乙發出了遲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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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2 21:38, , 37F
乙遲到通知->符合162條要件->162條生效->95條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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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條生效之後,甲的「遲到的撤回」就無意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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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2 21:39, , 39F
此時已經沒有可以阻卻契約生效的狀況,確定成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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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L00N-XK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