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訴訴訟參加一問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haur)時間11年前 (2015/01/31 20:28), 編輯推噓7(7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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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甲公司之司機乙,某日駕駛甲公司之汽車,因過失撞傷路人丙,丙乃以甲公司 為被告,訴請甲公司損害賠償,問: (一)乙有無民訴第62條之適用? (二)若可適用民訴第62條,則係以當事人之地位或是參加人之地位參加訴訟? 疑問: 乙可依第58條,輔助甲而參加訴訟,這沒有問題 但是我卡在乙究竟有無第62條之適用,丙對甲依民法188提起損賠之訴,判決效力是否會 及於乙,如果甲可依民法188第三項主張免責的話,那甲乙間似乎無合一確定之必要, 但是題目第二小題又這樣問,是不是我的思考哪裡出錯了, 麻煩大家幫忙解答一下我的疑問~感激不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7.159.24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22707339.A.0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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痾,我跟你判斷合一確定的方式不太一樣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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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跟188兩個不是同一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且不是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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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判決不會定第三人發生效力,所以沒有事實跟法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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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合一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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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大哉問啊XD涉及學說實務的不同見解。簡單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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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基於民法275認為連帶債務成立類似必要共同訴訟(33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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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4810),學說則普遍認為實務見解有誤而認係普通共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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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第一題要區分實務學說而回答。若採實務見解則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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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其為共同訴訟參加,乙具有當事人適格,應以當事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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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訴訟。至於民法188第三項,只是僱用人個人的免責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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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並不影響訴訟標的是否須合一確定之認定,學說係以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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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279條為依據認連帶債務係普通共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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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真的不覺得33上4810是類似必要共同訴訟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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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去問最高法院出身的老師 她也只說這是275條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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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況 但好像沒說她是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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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樓上的各位~希望再聽聽還有沒有不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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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L大認為33台上4810是何種共同訴訟類型呢~真好有最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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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老師可以請教,敝校連專任民訴法老師都沒有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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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184是連帶債務,所以只要臚列兩說,選一說就好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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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的話就是62,普共就只能58;如果62的話,因為對於該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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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適格,所以是共同訴訟參加,類似當事人的地位,通說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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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受到既判力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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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不用太去在意到底要採哪一說,也不用真的去探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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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因為實務那個判決也是有很多的問題,舉例來說,共同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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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類型反而要視判決結果而定,可能造成程序不安定,且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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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起訴一人的情形(如只起訴184者)則判決之理由若是非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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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個人關係且有利於他人時,反而使既判力及於未起訴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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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侵害程序參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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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就兩說寫出來,採好寫的那一說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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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上的合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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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KpCgB26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