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民法835條第三項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罐頭)時間11年前 (2015/01/26 22:20), 編輯推噓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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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民法835條第三項規定 若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時,僅需支付前兩項地租的二分之一 若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 則不需支付地租即可拋棄地上權 那請問 如果可歸責於雙方要怎麼處理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8.10.19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22282023.A.357.html

01/26 22:28, , 1F
沒念過物權,但可歸責雙方應該含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
01/26 22:28, 1F

01/27 09:31, , 2F
沒有具體標準,原則如果是因為地上權人自己的事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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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的話就算可歸責地上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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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歉沒看清楚問題,如果雙方都可歸責,可類推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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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835條2,3項依雙方可歸責比例定支付1/2以下的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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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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