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直轄市原住民區代表婦女保障名額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拉拉)時間11年前 (2015/01/18 22:33), 11年前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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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地方制度法33條婦女當選名額之保障 各選舉區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達 四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 因為現在又有直轄市原住民區區民代表 在地方制度法中對於原住民區代表並沒有說明是否有保障 不曉得這個選舉的狀況適用婦女保障名額的法條是直接適用33條嗎? 考試常考有關婦女保障名額的規定 有沒有鄉民可以解答的 -- 雖然說人創造了歷史 而且 並不是隨心所欲的創造 但是 某些人比大部分人享有更大的自由度去創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6.5.5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21591637.A.9FF.html ※ 編輯: smelser (122.116.5.55), 01/19/2015 07:00:21

01/19 10:13, , 1F
參照83-2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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