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行政訴訟應如何為訴之聲明?
在念行政救濟的時候,突然想到的問題,想跟大家請問一下!
某人不服行政機關函復,遂提起訴願,訴願管轄機關以該函復非行政處分,訴願不受理
此時如提起行政訴訟:
1.原告應該要程序爭議(是否為行政處分)及實體爭議一併交由行政法院審理
或
2.原告起訴僅爭執該函復應為行政處分,讓行政法院發回訴願管轄機關為實體審查
想法:
站在"訴願"審級利益的角度,發回訴願管轄機關似乎比較符合救濟的效果
不然訴願沒有做實體審理,原告不就浪費一次爭點釐清的救濟利益?
不知道這樣的想法對不對,謝謝大家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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