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 絕賣條款和死亡判定
大家好
最近上課上到絕賣條款
但是聽不太懂
自己看書和上網查資料有以下的結論
請幫我看一下對不對
民法923:「典權定有期限者,於期限屆滿後,出典人得以原典價回贖典物。
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經過二年,不以原典價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民法913:「典權之約定期限不滿十五年者,不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
(1) A出典給B,雙方設定典權期限為5年,且無登記絕賣條款,過了5年後A無法贖回典物
但依民法923規定,要再經過兩年,A無法贖回典物,B才可取得典物所有權。
(2) A出典給B,雙方設定典權期限為5年,且登記絕賣條款,過了5年後A無法贖回典物
但依民法913,典權之約定期限不滿十五年,絕賣條款不適用。
要再經過兩年,A無法贖回典物,B才可取得典物所有權。
(3) A出典給B,雙方設定典權期限為30年,且無登記絕賣條款,
過了30年後A無法贖回典物,但依民法923規定,要再經過兩年,A無法贖回典物,
B才可取得典物所有權。
(4) A出典給B,雙方設定典權期限為30年,且登記絕賣條款,過了30年後A無法贖回典物
依規定,B可取得典物所有權,不需等兩年後。
以上的例子是對的嗎?
另外再問個小問題
關於自然人之死亡判斷
我國是採用「心臟停止說」還是「腦波停止說」?
之前上賴老師的課,講義是寫腦波停止說
現在的民法老師是說,「心臟停止說為原則,例外(如器官捐贈)才採腦波停止說」
我上網查資料也是「心臟停止說」為主
先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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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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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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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的回答 原來就那麼簡單而已!!!!
※ 編輯: Kai1216 (1.164.3.144), 01/08/2015 11:1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