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102司五的法緒問題請教
33. 司法院釋字第499號解釋採"修憲有界限論"。若依本號解釋,何者係屬可修憲的事項?
(A) 憲法第2條主權在民之規定
(B) 憲法第9條人民不受軍審原則的存廢
(C) 憲法第37條總統公布法令之行政院院長附屬的權限
(D) 憲法第80條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之存廢
答案是 C
我清楚這一題要問的考點應該是實定法階層構造中之最高頂點-基本規範
其他A B D選項中提到的可能是人民與生俱來的權利義務。
就好像就是哪邊怪怪的,有沒有版友可以幫我說明一下為何要選C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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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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