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四等地特法諸第18題
18.下列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之敘述,何者錯誤?
(a)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所訂之資本額可分次發行
(b)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
但應向證劵集中保管事業登錄該次發行之內容
(c)為使公司有充分之現金可供使用,分派盈餘時,
只要經股東會普通決議,即可發給股東股利
(d)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
由於排除股東優先認股權,故應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後,使得為之
答案:(c)
想法:???完全沒概念?
請問為什麼(c)是錯誤呢?又該如何修正正確的法條觀念呢?
麻煩版上前輩不吝嗇告知,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8.77.186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18950928.A.E29.html
推
12/19 09:42, , 1F
12/19 09:42, 1F
→
12/19 09:43, , 2F
12/19 09:43, 2F
→
12/19 09:44, , 3F
12/19 09:44, 3F
→
12/19 09:44, , 4F
12/19 09:44, 4F
→
12/19 09:45, , 5F
12/19 09:45, 5F
的確(C)的文字敘述有問題,既然需要充分的的現金使用,
然而卻經過股東普通決議即可分配股利,有點不合理的狀況;
需要充分現金,但是盈餘又分配給股利?確實文字上有錯誤的敘述。
※ 編輯: minitaylor (1.168.77.186), 12/19/2014 09:48:34
→
12/19 09:46, , 6F
12/19 09:46, 6F
→
12/19 09:51, , 7F
12/19 09:51, 7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