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法自我庇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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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界通說承認自我庇護行為不罰
但是例外當庇護行為超越了前行為的罪責所能涵蓋的範圍時
仍需處罰。
林鈺雄老師引了殺人後棄屍的案例來說明
認為一般情形下,殺人後棄屍屬於庇護容許的行為而不罰
而另有爭議的是利用分屍的行為棄屍是否仍屬不罰等等~
我的疑問是~棄屍的行為所侵害的法益並非生命法益
為何會認為棄屍的行為仍在殺人行為的罪責所涵蓋
到底這個罪責涵蓋範圍要怎麼理解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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