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債務不履行的舉證責任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罐頭)時間11年前 (2014/12/12 13:36), 編輯推噓4(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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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板規宣導,ctrl+y可刪除 ============================ (三)課業文規範: 1.課業文不以標題和分類為標準,以文章內容為實質課業文審查。 2.禁止課業文問得答案後刪除,除無人回應外,不論答案正確與否,均禁止刪除。 3.發表課業文應附上來源、題目、自己解題想法,違者刪除。 ============================================================================== 備註:刪除文章會進入垃圾桶並不會消失,所以自刪課業文絕對能查的到!! 民事訴訟法上有關舉證責任的學說 通說採規範說 也就是主張權利存在的一方或者抗辯事由存在的一方負責 那為什麼在債務不履行的責任上 舉證責任通說認為是債務人負責? (書上寫說因為債務人在交易上本負有一定的注意義務) 可是這跟舉證責任由誰負責無關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8.150.172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18362563.A.C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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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問題,很難回答,看熟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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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說參考就好,實際上各構成要件舉證責任都有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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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分你手邊若有劉連煜老師的現代公司法(2013年9月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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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註21有淺顯易懂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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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若以法理來說,最好的解釋就是契約關係首重當事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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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信賴,故對被害人保護較多,造成舉證責任轉換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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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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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KYdx3oO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