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刑訴疑問-關於傳聞法則之例外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Louis Xu)時間9年前 (2014/12/07 10:04), 編輯推噓4(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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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歷資料是醫生醫療業務行為的一部分, 且依法製作病歷(100台上4461號判決); 警詢筆錄也是警察犯罪偵查公務的一部分, 且依刑訴第 100-1 條等相關規定,依法製作筆錄。 兩者均是傳聞證據, 病歷資料是刑訴159-4第2款「業務例行性文書」的傳聞例外; 而警詢筆錄,可能出現的例外情況是: (1)159-2 (2)159-3 (3)159-5 但絕對不可能適用159-4第1款「公務例行性文書」,或類推適用159-4第2款; 理由:警詢筆錄是「個案性文書」,僅一次性的登載筆錄製作時的個案。 疑問: 1.到底何謂「例行性」? 醫生問診產生病歷是例行的,警察詢問過程製作筆錄就不是例行的嗎? 若醫生因為針對「同一病人」看了很多次病,所以歷史累積過程成了「例行」, 那麼為什麼一次性的「診斷證明書」、「驗傷單」, 也可以認定屬159-4第2款「業務例行性文書」? 2.傳聞證據的例外,是該死背的被起來就好,還是有可以正確理解的方式? 老師說:傳聞證據最大的批評就是「例外規範密度不足、例外規定要件簡陋」; 但如果需要那麼多的例外,規定,讓傳聞證據充實、好用, 不就例外反倒成了原則,原則成了例外嗎? 小弟有限的腦容量極為困惑,還有勞先進解惑,感激不盡 Orz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66.27.144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17917857.A.F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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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是問考試還是實務? 考試把判斷標準寫出來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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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是什麼不重要。 如果是實務,一樣的診斷證明,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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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用時就會說它是例行性、想排除就說是一次性,尚無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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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統一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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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定要用理解的。因為背不完,而且用背的你會只有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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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欠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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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傳聞法則的重點並非"原則"或"例外"。而毋寧是個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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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對質權保護與訴追可能性的權衡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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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證人死了,他生前的證言可否使用? 站在被告立場,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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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對質詰問。但如果本案欠缺其他事證,使用上即較有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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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性。沒有標準答案的,完全都是看題目見招拆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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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4:有學者整理什麼樣的文書符合以下要件而例外具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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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1.例行性2.經常處於可受公開檢驗狀態3.當場隨時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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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4.沒有預見將來可作為證據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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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錄的性質在於人說了什麼,而不是真正的事實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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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用以上要件去判斷,筆錄也不符合上述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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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講就是病歷做成時醫生並無預見當為訴訟上證據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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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確保其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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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驗傷單多已明示要為訴訟上使用,真實性沒有那麼能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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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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拙見認為診斷證明書跟驗傷單不具例行性,不過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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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尚無定見,可以兩說都寫自採一說,是比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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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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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想採用自然會找理由認為有證據能力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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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獲益良多!!:)感謝諸位先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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