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準強盜未遂犯的認定與預備犯的承認消失

看板Examination作者時間11年前 (2014/11/28 14:04), 編輯推噓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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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遂犯的認定(參考書內容): 實務認為準強盜的既、未遂判斷標準以竊盜或搶奪之著手認定 即若竊盜(or搶奪)既遂、準強盜既遂;竊盜(or搶奪)未遂、準 強盜未遂。 我的想法: 強盜罪是先壓制自由再侵害財產,故強盜罪的既遂為壓制自由且 侵奪財產;強盜罪的未遂為壓制自由尚未侵奪財產。也就是強盜 罪的既、未遂是看財產是否被侵奪而財產是否被侵奪以竊盜或 搶奪是否既未遂為準。另準強盜罪:「…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 ,以強盜論」。 前段強盜罪的既、未遂以竊盜或搶奪既、未遂為判斷而後段準強 盜罪又論以強盜罪,故準強盜罪的既、未遂以竊盜或搶奪既、未 遂為判斷 二、預備犯的認定(參考書內容) 實務認為準強盜不成立預備犯,理由基於竊盜(or搶奪)既、未遂 則準強盜罪既、未遂。即準強盜的著手判斷取決於竊盜(or搶奪) 的著手。同樣地準強盜對預備階段的判斷亦應與竊盜(or搶奪)預 備階段的判斷相同。惟竊盜(or搶奪)不罰預備犯,故準強盜無預 備犯成立的空間。 我的想法: 依實務而言不成立預備犯,但在強盜罪第五項有處罰預備犯,如 準強盜以強盜論,為何漏掉強盜罪有罰預備犯的部分 不知我的想法在一、未遂犯的認定是否有誤?;在二、預備犯的認定 錯誤的理由為何?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板規宣導,ctrl+y可刪除 ============================ (三)課業文規範: 1.課業文不以標題和分類為標準,以文章內容為實質課業文審查。 2.禁止課業文問得答案後刪除,除無人回應外,不論答案正確與否,均禁止刪除。 3.發表課業文應附上來源、題目、自己解題想法,違者刪除。 ============================================================================== 備註:刪除文章會進入垃圾桶並不會消失,所以自刪課業文絕對能查的到!!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6.209.107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17154645.A.F0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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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未遂認定,有多方說法,未遂始於著手,終於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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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行為人主觀上欲使被害人不能抗拒,但被害人未達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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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拒程度,此時行為人主觀應有強盜犯意,但客觀上未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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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盜要素標準,應論以強盜未遂,by..我老師出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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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認為,最高法院遺漏了一個要素,就是行為人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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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好像是強盜罪有關至使不能抗拒,實務採一般人標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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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學說傾向折衷說。我的問題是準強盜罪在未遂犯與預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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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的認定上,實務的說法讓我覺得卡卡的但不知我錯在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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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問題 準強盜構成要件行為流程 與強盜不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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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KU11LyA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