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74條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帳號多人使用)時間11年前 (2014/11/19 22:39), 編輯推噓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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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4 條Òk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 付之 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 法律行為或減輕其 給付。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前項申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 意思是指超過一年後,契約也沒有辦法再撤銷了嗎?有人知道嗎?謝謝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42.174.174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16407982.A.5BE.html

11/19 22:41, , 1F
民法就是人與人之間的誠信問題 要撤銷當然可以啊
11/19 22:41, 1F

11/19 22:42, , 2F
只是超過一年就沒請求權了 感覺是這樣啦
11/19 22:42, 2F

11/19 22:43, , 3F
撤銷是形成權
11/19 22:43, 3F

11/19 23:39, , 4F
除斥期間喔
11/19 23:39, 4F

11/20 00:04, , 5F
請問三四樓 那是可以撤銷之訴 還是不行呢? 謝謝!
11/20 00:04, 5F

11/20 00:41, , 6F
第2項不是寫很白了?
11/20 00:41, 6F

11/20 01:42, , 7F
形成權、除斥,所以不得撤銷
11/20 01:42, 7F

11/20 10:21, , 8F
在法律上你的權利已經消滅 但私法自治契約自由你們合意
11/20 10:21, 8F

11/20 10:21, , 9F
還是可以撤銷
11/20 10:21, 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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