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發票扣抵聯及收執聯遺失
根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第3款規定,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扣抵聯或收執聯
,如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
,得以影本代替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請問這裡的"章",有規定一定要用統編章嗎?公司的大小章也符合規定嗎?
很謝謝版友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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